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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在华开矿权

[拼音]:waiguo zai Hua kaikuangquan

[外文]:mining concessions to foreigners in China

我国近代史上外国在华的重要特权之一。

外国向我国提出采矿的要求,于19世纪40年代就已经开始。1848年美国驻华公使德威士(1799~1859)曾经要求开采台湾煤矿的权利,但没有达到目的。1869年的《中英新定条约》规定,由我国酌定在江苏句容、江西乐平和台湾基隆三处开采煤斤,我国可以“雇佣洋人帮工及租买机器”。这个条约后来没有批准,因此并未生效。

1895年以后,帝国主义国家开始在我国划分势力范围,又提出开矿权的问题。1895年法国首先要求在云南、广西、广东三省开矿的优先权,这一年中法订立的《续议商务专条附章》中,“议定我国将来在云南、广西、广东开矿时,可先向法国厂商及矿师人员商办”。这反映出法国视云南、两广为自己的势力范围的态势。到此时为止,条约上给予外国的权利,还只限于雇佣外国矿师和租用外国机器,并未明白给予外国自办之权。1898年德国借口山东教案,侵占胶州湾,要求修筑山东境内铁路,第一次提出在铁路沿线30里内,德商有自行开挖煤矿的权利。其后各国相继仿效,形成了一个掠夺矿权的 。

《辛丑和约》签订以后,外国掠夺我国矿权又有进一步发展。1902年中英《 条约》规定,我国参照英国和其他国家的矿务章程,对现行的章程,重新修改妥定,以利于招徕外国资本。从此外国资本大量涌进。到20世纪20年代中期,我国的煤、铁两项主要矿产中,处在外国资本控制之下的,分别达到50%和9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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