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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目的与手段

[拼音]:daode mudi yu shouduan

[外文]:moral ends and means

伦理学的一对重要概念。道德目的指人们在行动前事先预定的或追求的道德理想和要求。道德手段指在实现道德目的过程中的一切活动方式的总和。它们是道德活动过程的两个方面或环节。任何道德目的都要有相应的道德手段,否则,主观的道德目的就无法变成客观的现实;道德手段的力量和作用,也只有在人有意识、有目的的道德活动中才能得到表现和发挥。

在伦理思想史上,对道德目的和手段及其相互关系,有种种不同的解释。一般说来,目的论者都十分重视目的这一概念。有的认为善本身就是目的;有的认为一切为了上帝就是道德目的。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说,信仰、爱、希望这些神学德性,是“以上帝为对象,惟它们才能无误地指示吾人接近于上帝”。宗教神学家们把目的看作是唯一的、之后的原则和根据,把整个世界都看作是由上帝有目的地创造出来的,认为人的道德目的和实现目的的手段都是由上帝赋予或赐予的。德国古典哲学家I.康德也说:“如果我们是要树立一个与道德律的需要相符合的之后目的,我们就必须假定有一个道德的世界原因,那就是一位创世主”(《判断力批判》下卷,第119页,商务印书馆)。一些唯物主义哲学家,反对神秘主义目的论,认为任何目的都是由客观因果律决定的。他们大都认为,爱自己、追求个人幸福是目的,爱他人则是手段。也有的主张以“公益”为道德目的。C.A.爱尔维修说:“公益乃是美德的目的,美德所支使的行为,乃是它用来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十八世纪法国哲学》,第465页,商务印书馆)。

在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上, 主义伦理学产生以前的伦理学家,往往采取主观随意的态度,把道德目的和手段割裂开来,或者强调目的决定一切,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可以不考虑手段的道德性质,只要目的正确,即使手段不正确、不道德也不要紧,因为“目的可以辩证手段”。有的则强调手段决定一切,认为目的是微不足道的,他们把非 手段说成是绝对的善,把 手段说成绝对的恶,并宣扬“勿用 抗恶”的抽象人道主义。

主义伦理学对道德目的和手段及其相互关系作了科学的说明,认为道德目的和手段不是主观意志随心所欲决定的,而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基础上,根据一定的利益关系,提出自己的道德目的和实现目的的手段。无产阶级依据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提出自己的历史使命和最终目的是实现 主义。 主义是无产阶级的较高政治目的,也是无产阶级的较高道德目的。当然,这个较高目的的实现,是通过许多最近目的和具体目的实现的,而这些具体目的又是实现较高目的的手段。因此,目的与手段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为了实现 主义,一切手段都应力求符合 主义道德的要求。 主义伦理学还认为,在道德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中,相对说来,目的占有更为重要的地位。任何道德行为、道德手段,无不受道德目的的制约和支配,如果离开道德目的、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等观念就没有任何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道德手段是一种消极的、被动的因素。一般说来,手段是实现目的的基本条件,是决定目的能否达到的现实力量。从这种意义上说,道德目的又是受道德手段制约和支配的。在人类的道德活动中,道德目的和道德手段相互推动、相互促进,人类的道德水平就一步步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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