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jihua jiage
[外文]:planned price
国家各级行政部门有计划制定的价格。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部分。在我国,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价格为计划价格,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计划价格由中央行政部门和各级地方行政部门分别规定、调整和管理,可分中央计划价格和地方计划价格。
实施的目的实行计划价格,是为了合理协调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价格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与国家的经济计划或政治目标相一致。
确定原则计划价格是以商品正常的费用支出及经营者合理赢利为基础,同时考虑市场供求的影响和国家政策的需要而制定的。国家对计划价格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及县级以上 都有各自的管理范围。管理权限的划分,主要依据商品的流通范围、资源的分布状况及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影响程度等。
产生与发展我国的计划价格始于1950年6月。当时国家对私营企业采取加工订货政策。加工费和订货价格,最初以市价为基础,按一定的折扣比例协商制定,1956年6月改为通过核算成本、利润和税金的办法制定,这就形成了最初的计划价格。1953~1957年,伴随对私营工商业主义改造的进程,计划价格在价格体系中逐步居于主体地位。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实行计划价格的商品品种和比重逐渐减少,到1989年,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计划价格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97%下降到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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