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chuhuo jiangji
清初采取的解除手工业者对国家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措施。顺治二年(1645),清 鉴于自明嘉靖时匠户改征代役银之后匠籍已经日益混乱的现象,宣布“除豁直省匠籍,免征京班匠价”,明令废除匠籍制度,手工业工匠不再交纳班匠代役银(即匠班银)。十五年,工部因京师“工程尚繁,需要不赀”,又恢复了班匠银的征收。但当时许多地方早已籍存丁亡,已不可能再按匠丁征银,只得佥派民户代纳,或由官府自行赔补。由于班匠银数量较少,如浙江平湖县只有一百九十余两,若归入条鞭(见一条鞭法)或摊入地亩(见摊丁入地),民户负担并不特别加重,而银额则可得到保证,清 乃于康熙三年(1664)规定班匠银改入条鞭内征收;从三十六年起,以浙江为始,各省又陆续将其摊入地亩。随着代役银负担的解除,匠籍制度实际不再存在。
与废除匠籍同时,清 还一再严令禁止各地以“当官”为名对工匠实行种种科派和力役。官手工业中普遍采用雇募办法向各省征调工匠。原在内务府及各地其他官手工业中服役的工匠也免除了“住坐”、“存留”名色,计工领取工银月米。
废除匠籍是在封建社会后期的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广大匠户不断斗争的结果。匠籍废除以后,匠户就摆脱了对国家的封建人身依附,获得了自由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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