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keshui keti
[外文]:object of taxation
税法规定的课税目的物。又称课税对象、征税对象。税制要素之一。
种类课税客体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归类。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流转额、所得额和财产。按其在社会再生产各环节中所表现的形态划分,可分为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商品(包括有形的物品和无形的劳务)、所得(在国民收入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财产所得、劳动所得和营业所得)、支出(在国民收入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投资支出和消费支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凭证(即因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所书立或使用的商事凭证和产权凭证)等。
作用(1)课税客体是区别征税与不征税的主要界限。在社会再生产中,可以作为课税客体的事物比较多,由于政治、经济或社会的诸多原因,国家并不一定对所有可以作为课税客体的事物都征税。
(2)课税客体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如课税客体为资源的称为资源税,课税客体为商品的称为商品税,课税客体为所得的称为所得税等。
与经济发展关系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课税客体也不尽相同。自然经济时期,课税客体主要是农作物。商品经济初期,随着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发展,课税客体主要是商品。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时期,一些国家是以所得为主要课税客体,商品则退居次要地位。有些学者主张,今后的课税客体主要应为支出。我国现阶段的课税客体主要是商品和所得,此外还包括财产和矿藏等自然资源,以及用于投资和消费方面的特定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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