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百科网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

[拼音]:guanyu gaodeng xuexiao jiaoshi zhiwu mingchen jiqi queding yu tisheng banfa de zanxing guiding

我国 于1960年3月5日颁发试行的一项规定。目的是为了鼓励高等学校教师不断提高政治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教学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

《暂行规定》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 4级;教师职务名称的确定与提升,以思想政治条件、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暂行规定》对各级职称的具体条件和审批办法等作了规定。《暂行规定》颁布后,对推动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革命”期间,高等学校确定和提升教师职称的工作中断。1978年3月, 批转了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报告》,决定恢复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并开展提升教师职称工作。为了使高等学校教师提职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教育部于1982年2月又下达了《关于当前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对《暂行规定》作了一些补充。

严正声明:本文由历史百科网注册或游客用户华晖自行上传发布关于»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内容,本站只提供存储,展示,不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原创度和真实性等负责。请读者自行斟酌。同时如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权益,请留言并加以说明。站长审查之后若情况属实会及时为您删除。同时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和本声明内容:作者:华晖;本文链接:https://www.freedefine.cn/wenzhan/75502.html

赞 ()
我是一个广告位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