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uotufa
[外文]:law of national land
调整有关国土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土指一个 国家管辖下的陆域、海域、空域的总体及其间的全部资源。国土资源包括自然资源和与之直接相关的社会资源。自然资源指能够为人们所利用作为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来源的自然要素,一般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气候资源、旅游资源等;社会资源一般包括人口和劳动力的状况和分布、人们的科学文化状况和传统、社会生产和生活设施状况等。
国土整治指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以及为此目的而进行的国土考察、国土规划、国土立法、国土管理、国土科研等工作。国土整治的任务,是把国土作为一个整体,由国家有计划地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和有效的治理保护,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创造一个适合人们生产、生活的良好环境,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迅速发展。国土立法就是制订有关国土整治的统一的行为准则,用法律手段调整各方面的关系,制止和制裁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以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
各国国土立法概况各国因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制度不同,国土开发和国土立法状况也不尽相同。
苏联在20世纪20年代就开展了全国经济区划工作,在此基础上,以组建地域生产综合体作为国土开发和经济建设的主要形式。立法主要是以单项资源法立法纲要和各加盟共和国立法的方式进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国家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人口和产业向城市集中,资源浪费和破坏严重、居住环境恶化等现象。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激化成为全球性的严重问题。因而这些国家相继设立负责国土整治的机构,并颁布了相应的法律,如法国、荷兰、日本、墨西哥等。也有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澳大利亚等,则采取分权管理的体制,由各级 部门分管国土整治,由国家立法或由中央、地方 分别颁布相应的法规。
范围及内容国土法的范围一般包括:
(1)开发土地、水、矿产、生物、海洋、气候、旅游等各种资源的法规;
(2)开展专项国土整治活动如环境保护、自然保护、水土保持、城乡建设、交通通讯网建设的法规;
(3)为加强国土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的综合性法规;
(4)对特定地域(包括行政区、经济区、自然区)进行国土整治的法规。上述各类法律,以及相应的条例、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依不同层次配置,形成国土法体系。
国土整治的综合性法规,应该概括这一工作的总的原则,作为各项国土整治工作共同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内容包括:任务和基本原则;国土资源考察活动的组织;国土规划的编制原则、审批程序;国土整治的实施以及资料的汇集、管理和利用;国土事业经费的管理、分配、使用;国土职能机构的职责、任务及其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国土工作中各种关系的协调原则、方法以及法律责任等。
我国国土立法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单项的自然资源方面的法规,为合理地开发利用和有效地治理保护资源提供了依据。如1951年的《我国矿业暂行条例》,1956年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1957年的《我国水土保持暂行纲要》,1953年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63年的《森林保护条例》(见森林法),等等。1979年又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我国森林法(试行)》及《我国环境保 (试行)》,1982年颁布了《我国海洋环境保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水土保持工作条例》及《我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1983年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等等。此外,从80年代初开始,正在着手研究制定土地法、水法、矿产资源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岸带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等。以上这些都属国土资源中各类资源开发管理的专业性法规。
1981年 中央、 作出关于加强国土整治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加强立法、制定规划,使国土整治和立法工作逐步在全国展开。我国国土立法的指导思想,要求充分体现我国 的原则,并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的要求,努力做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相结合,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在维护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发挥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创造良好的环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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