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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税查田定产

[拼音]:nongyeshui chatian dingchan

[外文]:taxable land chekup and productivity determination

清查纳税田地,评定常年产量的简称。1949年冬至1952年冬,我国各地结合征收公粮、 、颁发土地证,开展清查纳税田地面积和评定田地常年产量(当时称“常年应产量”)的群众性运动。这是征收农业税前的一项基础工作。

标准

(1)田地面积以“市亩”为基本单位。每市亩为60平方丈(每市丈为10市尺,每市尺为0.33米)。在市亩尚未通行地区,区和村可暂以当地所用 惯单位(如垧等),进行核查和登记,由县折合成市亩上报。

(2)常年产量:指各种田地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经营条件及种植 惯,在平常年景下全年所应收获的产量(见农业税常年产量)。

方法

主要是:

(1)查田。采用“群众自报互查,辅以简易丈量”的方法。即广泛发动农民群众,结合征粮、土改、发证,开展群众性的自报和互查;同时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一些必要和可能的简易丈量。在开始阶段,主要是开展反瞒田斗争,对所有的田地进行清查核对;对某些面积不清的田地进行实地丈量。

(2)定产。采用“群众评议, 核定”的方法。即由农民群众选代表组成评议委员会,评出各种田地定产的初步意见, 根据群众的意见进行比较、协商、调整并核定。

查田定产后,1952年全国农业税的计税田地为16.2亿亩,比 前全国田赋征收面积多6亿亩。常年产量定为2374亿斤(细粮),相当于1952年农业实产量的80%以上,在当时基本上是合乎标准的。这就为贯彻执行新的农业税制度打下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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