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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内阁

[拼音]:Sulian neige

[外文]:cabinet of the Soviet Union

隶属于苏 统的执行和发布命令的机关。它是苏联较高国家管理机关。1990年12月根据第四次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修改和补充苏联 的法律,由苏联部长会议演变而成。1991年苏联8.19事件后,8月28日苏联较高苏维埃非常会议通过了对苏联内阁不信任案,苏联内阁被解散。

组成

苏联内阁由苏 统根据联邦委员会的意见并经苏联较高苏维埃同意组织产生。由 、副 和各部部长组成。 由苏 统提名经苏联较高苏维埃批准任命,内阁其他成员也须经苏联较高苏维埃同意。苏联各共和国 首脑可以参加内阁工作,并拥有表决权。内阁对苏 统和苏联较高苏维埃负责,向苏联较高苏维埃报告工作,一年不少于一次。苏联较高苏维埃可以对内阁表示不信任,从而使内阁辞职。苏 统经苏联较高苏维埃同意,有权解除 和内阁成员的职务。

职权

根据苏联 的规定,苏联内阁有权解决属于苏联管辖的国家管理问题,主要职权有:

(1)同各共和国一起执行统一的财政、信贷和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联盟预算,实施全联盟经济计划;设立跨共和国发展基金及消除自然灾害和惨祸后果基金。

(2)同各共和国一起管理国家统一的燃料动力和交通系统;管理国防企业、宇宙研究、邮电、情报、气象、大地测量、制图、地质、计量和标准化等联盟系统;执行在自然保护、生态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方面协商一致的政策。

(3)同各共和国一起实施食品、保健、社会保障、居民就业、关心妇幼、文化和教育、基础科学研究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全联盟计划。

(4)通过国家防务保障和国家安全措施。

(5)实施苏联对外政策,调整苏联对外经济活动,协调各共和国的外交活动和对外经济活动、海关业务。

(6)实施同各共和国在保障法制、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保护财产和公共秩序、同犯罪现象作斗争方面协商一致的措施。

(7)统一管理和安排苏联各部和它所管辖的其他机构的工作。

苏联内阁根据并为了执行苏联法律、苏联人民代表大会和苏联较高苏维埃的其他决议、苏 统命令,有权颁布决定和命令,其决定和命令在苏联全境必须执行。

苏联各部

苏联内阁所属的部门国家管理机关,其工作由苏联内阁统一领导。苏联的部分为两类:一类是全联盟的部,只在苏联设立。它直接领导或通过其设立的机关管理其所属部门。另一类是联盟共和国的部,既在苏联设立,也在加盟共和国设立。它通常通过加盟共和国同名称的部实行管理。苏联各部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有权发布文件,并可以组织和检查文件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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