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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埃及(司法,军事)制度介绍

埃及地方42的诺姆各有地方,审理本诺姆的事件,国家的法律在地方适用。财务部设立财务大臣,负责税收、国库、土地测量、外国贡品等国家财务相关事务,但在新王国时代财务大臣的权利逐渐转移到内宫总管,王宫的权力凌驾于权力之上。
法第拥有较高司法权,从中央到地方实行司法和行政统一制,行政官僚一般兼任法官的职务,直接履行司法职能。司法证据主要有证人的证言、宣誓、验证结果和拷问的供述。

《尼菲利卡拉王的阿维多斯敕令》
第5王朝时代(公元前2465年)遗留下来的立法文献是《尼菲利卡拉王的阿维多斯敕令》,在基扎门卡拉国王的金字塔王陵综合体宗庙上刻有铭文,主要是为了保护神殿司铎(祭司)和依附者而发行的法令,宣传“君权神授”的理念王室陵寝周边建筑综合体的财产被命令谁也不能占领。
《白金辟二世的科普拉斯敕令》
第六王朝时代的“白金辟二世的科普拉斯敕令”和“科普拉斯敕令”给科普利斯授予了专利权。同样的敕令也涉及遗言、财产继承和转让、司法判决的记录等。
第六王朝免除了司铎(祭司)们的所有王室义务。同样的法令还有很多,这些法令不仅反映了国王对神权的依赖,还反映了教权势力的扩大,但司铎(祭司)的地位也越来越神圣,无法侵犯。
“白金辟二世的科普拉斯敕令”授予科普拉斯神殿专利权。同样的敕令也涉及遗言、财产继承和转让、判决卷的记录等。在埃及发现的纸草文献中,也有记载古埃及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从fayumu绿洲的人口中出来的“mosephile”保存着新王国时代的租赁和土地买卖的契约。在戴维斯附近的墓地发现的“哈里斯大纸草”,详细编制了第19王朝的财产清单,是研究新王国末埃及民事经济法史的重要材料。古代王国时代的“大臣海胆传”的铭文中记载了第六王朝的司法审判情况。
军事制度
古埃及的军事部门也在不断变化,国家军事是中央集权,法老可以有效统括全国力量进行军事行动,古代王国第四王朝时代的埃及出现了专门管理武器、武器和船舶的制造、军队的补给和防御工程等事务的机构“军械院”。那个长官是“军械院院长”,也有与军队的录像职务合并的事,是军事部门的要职。这是古代世界上最早出现的中央一级军事后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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