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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近代农业雇佣劳动

[拼音]:Zhongguo jindai nongye guyong laodong

[外文]:agricultural hired labour in modern China

指我国从清代 战争到我国建立前农业中雇佣工人进行劳动的剥削制度。

我国历史上,农业雇佣劳动出现很早。明中叶后,农业雇工增多,并开始改变人身依附关系,向自由雇佣劳动转化。到了近代,农业雇佣劳动在量和质的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战争后,在我国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化过程中,大批农民贫困破产,流徙他乡,劳动后备军和劳动力市场扩大,农民中的雇农比重增加。据1933年的抽样调查,雇农约占农村人口的10%,约37%的县有短工劳动力市场。雇主和雇工之间的封建宗法因素逐渐削弱,雇主中庶民地主和富裕农民的比重上升,自由雇佣劳动逐渐占居主导地位。

雇佣劳动的发展状况各地不一,北方地区雇工数量更多一些。据20世纪30年代估计,黄河、长江、珠江三大流域雇农占农村人口的百分比分别为 11.4%、9.3%、8.1%。按照雇佣的期限和报酬计算方法,近代农业雇工分为长工(年工)、月工(忙月、季节工)、日工(短工、零工、散工)和土地包工、采摘包工、放牧包工等。长工通常是丧失生产资料的农民,月工和日工则大多尚有少量生产资料。长工、月工、日工分别按年、月、日计酬,通常由雇主供给伙食,也有雇工自理伙食的。包工则分别按耕播土地、采摘果实、放牧牲畜等的数量计酬。月工、日工的工资大多以货币或实物支付,长工有由雇主提供一定数量的无租土地或代其婚娶以抵工资者。通常长工工资较低,月工、日工较高。但季节忙闲和劳动力供求关系对工资起着重大的影响。雇佣劳动的社会性质,因雇工形式和雇主成分不同而有所差异。从雇工形式看,月工、日工和各类包工的自由程度更大些,一般属于自由雇佣劳动,而长工所受封建宗法束缚较多一些;从雇主成份看,庶民地主和富裕农民招募的雇工,大多属于自由雇佣劳动,而缙绅地主所雇佣工,特别是长工,受封建宗法束缚更严重一些,个别的还有主仆名分。另外,各地都有数量不等的雇工是为抵偿债务而卖身给雇主从事强制性劳动的。

近代我国农业雇工虽然自由雇佣关系已占主导地位,但他们基本上还不是受雇于资本,而是受雇于封建地主和富裕农民。不过,近代我国农业中已有了微弱的资本生产,因而也有了微弱的资本雇佣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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