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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则

[拼音]:guanshui shuize

[外文]:customs tariff

一国对进出口的应税、免税商品及禁止进出口商品加以系统分类,并列明应税商品的税率及其是否免税的一览表。又称海关税则。关税税则中各项商品的税率是根据国家关税政策制定的,具体体现关税政策。它是一国关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国家都把关税税则列在关税法之后,作为关税法的组成部分。关税税则通常包括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商品分类目录

指把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按照一定的方法分门别类,简化成为数量有限的商品类,并将这些类目分别编号,逐号列出商品名称的一览表。商品分类目录的排列,一般可分为三至五级。通常先按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或行业部门等原则把商品分成大类,为第一级;然后再进一步分成章或级组,为第二级;再于其下列出商品项目,为第三级。商品项目的编号,有的从第一个项目开始按自然数序排列,有的按类、章、商品项目,分别按序编号。每个商品项目可以具体列名一种商品,也可以把相类似的商品综合在一起,成为一般列名商品,或把具体列名和一般列名商品项目不能包括的同类商品,设立“未列名商品”项目。在上述基本商品项目之下,还可根据一国征税或统计等方面的需要,将商品进一步细分为子目或分目,为第四、五级。

最早的国际通用商品分类目录由第二届国际商务统计会议于1913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制订通过。约有30多个国家在制订税则时直接或间接地采用过这个商品分类目录。1931年,国际联盟成立专家委员会制订了日内瓦统一税则目录,该目录曾于1937年进行过修改,被一些国家海关所采用,但未能普遍推广。

《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

1950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在布鲁塞尔的国际会议上缔结《海关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公约》,公约所附税则目录通常被称为《布鲁塞尔税则目录》,于1959年9月生效。约有150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并实施该目录。1975年,为区别于其他国际组织的商品分类目录,将《布鲁塞尔税则目录》易名为《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该目录共分21类、 99章、1097个税号,每个税号都有一个 4位数级的编码。其“类”按商品的自然属性和经济部门的分工 惯进行编排;在“章”里,将同种原料制成的产品按其加工程度,从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排列。目录在类、章前都有法律注释,此外,它还附有《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注释说明》、《目录和注释说明字母索引》和《分类意见概要》等建议性补充资料。

《协调商品分类目录及其编码制度公约》

鉴于各国海关所使用的关税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不一致,及由此给海关统计比较、国际贸易谈判造成的诸多不便,198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协调商品分类目录及其编码制度公约》,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公约所附目录分为21大类,96章,项目增至1241个,项目下增设有子目,共5091个项目。商品项目的号列编码仍为四位数字,前两位数字为章的顺序号码,后两位数字为每章内的项目位置。项目以下,第五位数字为一级子目,表示在项目中的位置,第六位数字为二级子目编码。各缔约国可以在子目之下增设分目。协调制度目录仍有类、章注释,并增加了项目和子目的注释。其归类总规则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的归类总规则相似,但范围扩大到了对子目一级的规定。而且总规则由四条增加到六条,第五条是关于包装的规定,第六条是关于子目的规定。

世界上已有60多个国家或地区,包括美国、欧洲共同体、日本等都参加了《协调商品分类目录及其编码制度公约》,并实施了所附分类目录。此外,还有近30个国家实际实施了该分类目录。

税率栏

按税率栏的多少,可将税则分为单式税则或复式税则。

单式税则

又称“一栏税则”,指每个税目项下只有一个税率,适用于来自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单式税则一般属于固定关税,但也有少数属于协定关税。这是一种古老的关税税则形式。在资本自由竞争时期,各国大都实行单式税则。到了垄断资本时期,许多国家为了实行关税差别和歧视待遇,先后改行复式税则,但也有少数国家仍实行单式税则。

复式税则

又称“多栏税则”,指在一个税目项下,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高低不同的税率,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适用不同的税率。按进出口货物划分,复式税则又可分为进口税则和出口税则,有的国家将进出口商品合在同一个税则中,分列进口税则和出口税则。由于各国一般都取消出口关税,因此,大多数国家都只有进口税则,这种税则有2栏、3栏、4栏不等。美国关税税则分为2栏:第1栏是最惠国税率,适用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成员国以及与美国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第2栏是普通税率,适用于未与美国签订上述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

日本的税率分为4栏:第1栏为基本税率,税率较高;第2栏为协定税率,税率较低;第3栏为特惠税率,税率较低;第4栏为暂定税率,税率与协定税率相同,适用于同日本未签订贸易协定,但与日本友好的国家。

我国现行的关税税则是根据《海关合作理事会分类目录》于 1985年3月制定颁布的《我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包括进口税则和出口税则。进口税则有两栏税率:第 1栏为较低税率,适用于与我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第2栏为普通税率,适用于未与我国签订上述条约或协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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