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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债

[拼音]:jianshe gongzhai

[外文]:construction bonds

我国在民国时期,国民 以筹集建设事业经费为名发行的公债。先后发行四次:

(1)“国民 建设公债”,于1928年7月公布条例开始发行,发行额折合法币5亿元,4/10在国内募集,6/10在国外募集,分3至5年按期发行,面值有10000、1000、100、10元四种,年息八厘,每年付息两次。公债自每期发行之日起,3年内只付息,自第四年开始还本,20年还清。此项公债本息基金由关税提充,并以中央各种特税及交通收入为担保。实际上,此项公债并未完成发行。

(2)“民国二十八年建设公债”,总额为法币6亿元,于1939年分两期发行。面值为10000、5000、1000、100元四种,年息六厘,每年付息两次。发行后前两年只付利息,两年后每年抽签还本两次,25年偿清。此项公债的还本付息基金由已办及新办的各项国营事业和其他建设事业的余利及盐税项下加征的建设事业专款组成,并由中央银行及其委托银行经理。

(3)“民国二十九年建设金公债”。分英金公债和美金公债两类,前者发行额为1000万英镑,后者发行额为5000万美元。两类公债均于1940年分两期发行。英金公债的面值分1000、100、50、10、5英镑五种;美金公债的面值分5000、1000、100、50、10、5美元六种。年息五厘,每年付息两次,发行后前两年只付利息,两年后每年抽签还本两次,分25年偿清。发行条例中规定,以外币或外汇认购者,按其所交的英镑或美金,分别发给本公债的英金债票或美金债票;以英金、美金以外的其他外币或外汇购买者,依购债票人志愿,按当时比价折合英金或美金,依购债票人所认购的公债发给债票;以法币购买者,依照 规定的商汇挂牌汇价折合英金或美金计算,依购债票人所认购的公债发给债票。该公债还本付息时,按照债票种类分别付给英金或美金。

(4)“民国三十年建设公债”,总额为法币12亿元,于1941年分三期发行。面值为100000、10000、5000、1000、100、50、30、20、10元九种,年息六厘,每年付息两次。发行后前两年只付息,两年后每年抽签还本两次,25年偿清。该公债还本付息指定由中央银行及其委托银行经理。

上述四种建设公债均为无记名式,可自由转让、抵押;可作公务上所需的保证金的替代品,也可作为银行的保证准备金。这些公债发行后,在1945年之前,国民 以处于战争时期为由,采取中签到期债券持有人可持票到指定银行请求贴现的办法拖延支付。1946年通知,1941年前发行的各种内债债票,未能如期兑取本息者,原应作废,为顾念持票人权益,限期予以补付。可是由于恶性通货膨胀,法币贬值,一个人去银行所领债券本息已不够支付其去银行的电车票。至于第三次发行的公债中,英、美金债票部分于1948年换发以“金圆券”计算的“民国三十七年整理公债”,但随着金圆券的迅速贬值也失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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