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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金

[拼音]:lijin

我国自清代至民国初年征收的一种商业税,因其初定税率为1厘(1%),故名厘金。又称厘捐、厘金税。

太平天国运动兴起后发展迅速,其军队于清咸丰三年(1853)攻占南京,当时清廷太常寺卿雷以在扬州帮办军务,鉴于“国帑空乏,军用不给”,采纳幕客钱江的建议,在江苏省一些乡镇劝商捐厘助饷(名为厘捐),以济军需。次年,雷以又奏请清 在江苏、河南的一些府州县推行。接着湖南、湖北等省相继仿行。当时劝商捐厘仅作为一种临时筹款方法,后因办有成效,数年间便推及全国。初办之时,只在水陆要道设厘局征收,后来为防止商人逃税及承办厘金官员认额包征,借以牟利,各地多设分局,结果反层层盘诘,留难商民,遂使厘金有害国害民恶税之称。厘金按其课征品种,可分为百货厘、盐厘、洋药厘、土药厘四类。按其课征环节,可分为出产地厘金,如出产税、出山税等;通过地厘金,如活厘、行厘等通过税;销售地厘金,如坐厘、门市厘、日捐等交易税。其中百货厘举办最早、最广;行厘是厘金收入的主要部分,对商品流通的危害较大。厘金的税率起初为1%,以后逐渐提高,至光绪年间(1875~1908)多数省的税率已达5%以上。

厘金是无物不税、无地不税,厘卡林立,重复课征,既不合财政原则,也不合经济原则。其课税对象多为人民日用生活必需品,收入低者,负担反重,极不公平;省间设卡,省内设局,层层报关盘查敲诈,不仅增加征收费用,而且使商民既无法计算成本与利润,也因耽误时间而蒙受损失,影响了工商业的发展。清末民初,当局虽然多次议论废除厘金,但由于其收入甚巨(1891年收入白银1631万两,为地丁收入的68%;1927年收入5000万元左右)而未能废除。1931年1月,在国人与外商的强烈要求与压力下,南京国民 宣布裁撤厘金。至此,沿袭70余年的厘金制度方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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