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waixiao nashui guanli
[外文]:tax administration over goods for sale in other areas
我国税务机关对辖区内纳税人到辖区外销售应税商品或输出劳务所进行的纳税管理。目的在于保护合法经营,防止偷税漏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外销纳税管理办法规定,凡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商品运往本县(市)范围以外地区或至外地从事劳动服务之前,须向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证明单》,抵达经营地后,要在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凡办理了上述手续的纳税人,可按税法对固定工商业户的规定办理税务事项。否则,销地税务机关则按临时经营征税。同时还规定,属于下列运销货物情况的,可免办外销手续:
(1)纳税人向外地购买的货物,有发票同行。
(2)纳税人接受外地供货或供货方按合同将货物运到购货方所在地,有供货方开具发票随行。
(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因需送购货方验收未开发票,而持有所在地税务机关审定的销货清单随货同行。
(4)纳税人将代外地业户收购的货物发给委托方,要有代理购销业务专用发票随货同行。
(5)独立核算企业内部的非独立核算机构调拨货物,持有调拨单随货同行。
(6)纳税人委托加工产品,原料发给受托方,持有加工合同副本随货同行;委托方收回产成品,持有工业加工专用发票随货同行。
(7)联营(联合)企业向下属非独立核算机构调拨货物,有调拨单随货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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