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hunyin jiating daode
[外文]:morality of marriage and family
道德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一定社会或阶级根据其总的道德要求,调节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关系和行为的道德准则。
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人类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人的性差别和血缘为纽带的一种社会关系,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的社会形式。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决定了人类即使是最原始的婚姻家庭关系,同动物的两性和血缘关系也有本质的区别。历史表明,人类婚姻家庭形式是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群婚制是与蒙昧时代相适应的,对偶婚制是与野蛮时代相适应的,以 和 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在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之间,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的统治和多妻制”(《 恩格斯选集》第 4卷,第70~71页)。就连一夫一妻制这种婚姻家庭形式,在不同的社会形态里,也有其本质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婚姻家庭关系总是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状况,并同当时社会的整个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状况有着密切联系。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总是根据本阶级的利益,把某种婚姻家庭关系作为当时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将其政治、法律、道德等各方面的要求贯彻其中。正是由于人类的婚姻家庭关系在本质上是社会关系,各个时代或阶级才有必要和可能形成彼此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婚姻家庭道德。
历史上的婚姻家庭道德人类社会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的婚姻家庭道德,既有某些前后相继的联系,也各有其自身特点。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道德人类脱离动物状态的初期,曾经有过杂乱 关系的时期。在这个阶段里,人类的 关系虽然已经根本不同于动物,也不是乱得毫无秩序,但是还没有出现限制 关系的 俗规定。在蒙昧时代中期以后,由于次第排斥亲属通婚,先后出现了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和对偶婚等婚姻家庭形式,才逐渐形成调节两性和血亲关系的相应的婚姻家庭道德。在血缘群婚阶段,婚姻家庭道德的主要要求,是维护同一血族团体内部按辈数划分的级别婚姻,限制同一亲系不同辈数的两性间互为夫妻。在普那路亚群婚阶段,婚姻家庭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维护两个婚姻集团不在同一血族团体内的族外婚姻,限制同胞的以至旁系的兄弟姊妹间互为夫妻,保障子女分别由父亲所在氏族和母亲所在氏族抚养成人。在对偶婚阶段的婚姻家庭道德,要求排除一切血缘亲属间的通婚,而且婚姻只能由作为氏族首领的“母亲”缔结;要求女子在与主夫同居期间严守贞洁,主夫和主妻的关系只有在两个氏族亲属调解无效时才能离异和另择配偶;要求子女均由母亲所在氏族抚养成人。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道德在原始社会末期,逐步从对偶婚制中产生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但是这种婚姻家庭关系的之后胜利则开始于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道德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方向,是维护按父亲计算世系和继承财产的家世利益与宗法等级制度。在这两种社会制度下,婚姻家庭道德的主要规范, 按我国的传统说法是 “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即在亲系关系上正宗尊、旁宗卑;在父子关系上,子从父;在兄弟关系上,弟敬兄;在男女关系上男贵女贱、夫主妇从。西方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的婚姻家庭道德,也与此大体相同。在这种婚姻家庭道德的调节下,一夫一妻制是片面要求于女人的,女子居于极端屈辱的地位,被数不清的清规戒律所束缚。
资本社会的婚姻家庭道德在资本制度下,婚姻家庭道德表现出两种不同性质的倾向。资产阶级在同封建制度斗争时曾宣布:婚姻应以相互 和夫妻真正自由为基础,家庭成员均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它实际通行的婚姻家庭道德,不仅继续保留着歧视女人等方面的要求,而且更突出地贯穿着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的原则,允许甚至纵容婚姻家庭关系以权衡个人利害为转移。正是基于这样的婚姻家庭道德, 和 成为一夫一妻制公开的补充形式,婚姻家庭的解体和青少年性犯罪日益加剧。在资本制度下的无产阶级,由于婚姻当事人双方均没有财产,婚后夫妻和子女都进入劳动力市场,因而在他们中通行的婚姻家庭道德是另一种倾向:个人 是婚姻关系的常规,家庭情谊是整个家庭关系的基础,一夫一妻制对男子也成为现实。
社会社会的婚姻家庭道德主义制度的建立,在人类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史上引起了根本的变革,并从资本社会的无产阶级的婚姻家庭道德基础上,形成了调节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新的道德准则。其基本要求是:
(1)婚姻应主要以爱情为基础。这一道德准则,首先要求婚龄男女双方应主要由于恋爱而缔结婚姻,即具有纯洁而真挚的爱的感情,有着共同的生活理想和志向,能于婚后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自主地按照社会认可的公证方式结为夫妻。其次,还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后继续保持和加深爱情,做到互敬、互爱、互学、互助、互让、互谅、互慰、互勉。
(2)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和恪守贞洁。在婚姻关系经过公证程序成立后的整个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以任何理由发生婚外性行为,包括与婚外人 、姘居、恋爱等,都是不道德的。这一道德要求与封建社会“从一而终”的道德要求有根本区别,它是建立在个人 基础上,并诉诸夫妻双方;不反对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异,但反对把任何因感情变化而引起的离异都视为道德的。
(3)家庭中全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应是平等的。这一道德准则,要求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当自觉尊重其他家庭成员应有的各种权利,也要求每个家庭成员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各种义务。实现这一道德准则就在于否定任何形式的夫权、父权、家长权及男尊女卑的旧偏见。
(4)尊重和保障老人、女人和儿童的正当利益。在社会社会的家庭关系中,子女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包括生、继、养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死去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自觉地供养、体贴和尊敬。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及继养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对失去父母的儿童,应当自觉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进行各种良好的教育,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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