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噶卜伦

[拼音]:gabulun

地方 总办事务之官员。又译作“噶布伦”、“噶伦”或“噶隆”。此名起于唐代吐蕃王朝时期,与“纰论(伦)”、“囊论”、“论充”并列,为“论茝”(大论)之下诸“论”之一,意为“承旨之官”。清代重置,制为三品,年支俸银一百两,并领有寨落庄田,例由贵族充任。如遇出缺,则在“戴琫”(代本,相当于团长)、“仔琫”(财务官)、“商卓特巴”(总管)之内拣选,由驻藏大臣会同 喇嘛请旨补放。乾隆十六年(1751)据策楞等奏议《 善后章程》设立噶厦,委放四名噶卜伦,三俗一僧,号为“四相”。以僧人为首席,共同秉承驻藏大臣及 喇嘛之意处理日常事务,职权颇重。举凡具折奏事、驿站交通、涉外通商等均须请示驻藏大臣及 喇嘛酌定,钤用 喇嘛印信与驻藏大臣关防遵行。五十八年,福康安率军入藏击退廓尔喀入侵后,奉旨颁行《钦定 章程》,对噶卜伦之职司又有明细厘定,遂成定制。1959年我国 明令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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