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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主义-国家主义学派

[拼音]:teshuzhuyi-guojiazhuyi xuepai

[外文]:particularism-nationalism school

又称各别主义,19世纪末叶代替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兴起的国际私法学派。该学派认为一个国家的国际私法是它的国内法的一部分,并对内国法和外国法采取不平等的态度。该派学者有德国F.卡恩、诺伊迈尔、G.梅尔希奥、M.沃尔夫,奥地利S.瓦尔克尔,法国E.巴坦和瓦雷耶-索米埃尔、沙俄布伦,英国G.C.切希尔和R.H.格雷夫森,加拿大J.D.福尔肯布里奇,美国W.W.库克和E.G.洛伦岑,意大利D.安齐洛蒂,西班牙奥鲁埃、特里亚斯·德·贝斯和扬瓜斯·梅西亚等。他们认为普遍主义-国际主义学派主张有一个适用于全世界各国的抵触规则体系,不过是幻想。他们断言国际法要求每一国家有一个抵触法制度,然而各该制度中的具体抵触规则的内容完全由每一国家凭借国家 自由斟酌决定,所以每一国家的国际私法是它的国内法的一部分。这不仅因为各国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判例,而且各国国际私法的抵触规则在相当程度上是不同的。例如,关于自然人的身份和能力,英、美、北欧和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而中欧、西欧和非洲国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关于遗产继承,德、意、西、葡、波、瑞典等国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而英、美、法、丹、挪、瑞士等国却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

特殊主义时常伴随着国家主义,认为内国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对内国法、外国法采取不平等态度,特别是卡恩和巴坦,更以每一国家的抵触规则与实体法有必然联系,作为论证国际私法上各别主义的理由。法国现代国际私法学者P.迈耶说:“认为抵触法有其国内渊源,这是实在主义的态度;肯定抵触法只能具有国内渊源,这是较易引起争论的命题;而企图论证甚至赞扬各种解决的歧异,而不是企图减轻这种歧异,那简直是可以谴责的了。”=李浩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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