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acheng
[外文]:Dharmakīrti (625~692)
印度中世纪逻辑学家、佛教因明学家和哲学家。据传他是南天竺人,陈那的再传徒弟,北游师事中印度摩揭陀的 论师。我国唐代僧人义净(635~713)译的《观所缘缘论》和他著的《南海寄归内法传》(卷四)对此作了记载。而我国 和尼泊尔佛教资料,则说法称的老师是陈那的徒弟自在军论师(公元 600),故称法称为陈那的再传徒弟。法称在他的巨著《量评释论》第一章中也评论了他老师自在军的某些观点。因此,说自在军是法称的老师较为可信。但也有些学者认为,陈那与法称相隔好几代,约距 150年,法称是否是陈那的再传徒弟,尚有疑问。
法称的因明著作,共有七论二注。七论是:《正理滴论》、《释量论》(《量评释论》)、《诤理论》、《量决定论》、《成他相续论》、《观相属论》和《因滴论》;二注是:《释量论注》和《观相属论注》。法称这些论著的梵文原本,迄今被发现的只有《正理滴论》、《释量论》、《诤理论》和《因滴论》,但藏文译本齐全。汉译本,晚近才有两种:《正理滴论》(王森译,1980)和《释量论》(法尊据藏文译本转译,1980)。
《正理滴论》内容分三品:现量品、为自比量品及为他比量品。法称在此论中提出的新理论,重要的有如下几个方面:
合并因喻改宗、因、喻三支论式为宗、因二支论式。宗、因、喻三支论式是由陈那改革古五支论式而成的。但三支论式仍在形式上保留了与其新的职能不相称的名目,如喻支的职能(同喻、异喻)已划入因支之中,仍在论式中保留其名称,显得名实不符。法称将三支论式改为宗、因二支论式,这是他对因三相即中词的三特性理论的重要发展。因三相是:
(1)偏是宗法性,就是中词必须寓于小词;
(2)同品定有性,就是中词必须寓于大词同类的事物;
(3)异品偏无性,就是中词必不寓于与大词异类的事物。法称认为,同喻异喻,初非因外;二喻的意义已显示在因之中;因三相中的第二相实际上已包括了喻支的同喻,第三相实际上也已包括了喻支的异喻。在新因明论中,只要构成因三相的条件得到满足,这个因即可成为正确的能立,即将相当于喻体的一部分合并于因,从而构成因喻一体,使因的能立功能得到加强和扩大,以致喻支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形式。法称认为,既然如此,自毋须沿袭旧例,另立喻支。不过,他也没有坚持一定要废除喻支。
确立三种正因因,就是推理的理由或依据;正因,就是具备 3个基本特征(三相)的正确理由或依据。按古师,推理根据(因)繁多而不确切,法称进行整理、精简,认为能够具备正因条件(三相)的因,仅有3个:
(1)不可得比量因(非觉知或非现量);
(2)自性比量因(同一性);
(3)果比量因(因果关系)。不可得因,就是曾经认识的一物即使不在眼前,但据过去对它的认识和印象,可推知它的存在。《正理滴论》举例说,“此处无瓶,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瓶不可得故”。即以前所得关于瓶的印象,现在仍然记忆犹新,瓶虽不在(不可得),但可推知它的存在(可得)。换言之,就现量而言,瓶相不可得;就比量而言,瓶相可以推知。其次,某些实物,由于空间和时间的障碍,不能直接见到,但不能由此判断它们不存在(不可得),根据知识和科学,可以推定它们存在(可得)。因此,不可得之物有可能从反面推知其可得。自性因,就是要求因(中词)中的事物与法(大词)中的事物在性质上必须一致,即中词必须周延于大词。如说,“此物是树,以彼本是申恕波故”。申恕波是树,故见申恕波便推断它是树。果性因,就是二物有因果关系,可以从因推果。如说,“彼处有火,以见烟故”。常识上已知火是烟之果,烟是火之因,故见烟推知必有火,这也是中词“烟”,必须周延于大词“火”。如上三因中,第1种因是否定判断,第2及第3种因是肯定判断。无论哪一种判断,凡成为正因者(正确的中词)一定要与所判断的“法”(大词)保持“相随不离”的关系(中词必须属于大词)。论式中有了正因,便能无谬误地支持宗(命题)的成立。法称的三因理论使比量论式更加符合因明的规则,从而能够正确地运用于实践。
取消“不共不定”和“相违决定”这二者是似因(谬误的理由)的6种不定过的2种。只要因的三相具足,便可成立所立的宗(命题)。但是,如果因的三相中的后二相,即同品定有、异品非有有缺陷,也就是因与同品和异品同时 ,或者同时不 ,或者该与之 者而与之无关系,不该与之 而与之有关系,这样的因称为“不定因”。不定,意指此因不一定能够成立所立。“不共不定”的谬误,就是二者都无,两边非有。如立“声常,所闻性故”。所闻性之因,唯在声上有,除声而外,皆无具所闻性者。若以所闻性之因而立声常之宗,则不仅在无常性的异品中找不到此因,即便在具常性的同品中亦同样找不到。异品与因不 固然必要,但同品与因不 ,则无从决定。故不共不定的谬误,实质上产生于缺乏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陈那在“九句因”中论及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时,觉得此句不妥。因为,因在同品和异品中都无这一规定,与由同品和异品都有而造成的谬误的原理不符。陈那把这一句暂定为“不共不定过”。法称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推理思维不会出现这种谬误,所以将它从不定过中删去。“相违决定”的谬误,就是两个相互对立的命题各具三相,以至使人无法决定何者正确。例如,一方立“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另一方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这是两个对立的命题,但双方都有三相具足的正因,因而难分胜负。陈那认为这也是一种“不定”的谬误。法称则认为这是双方各按自宗立量,无视共同讨论的问题所造成的混乱,是不正常的推理现象,应该取消。法称废除“不共不定”和“相违决定”这两个似因项目,解决了自陈那以来在因明过类系统中一些悬而未决的难题,重申辩论、推理中一致遵循的逻辑原则。
《释量论》又称《量评释论》。在此书中法称在评释陈那的《集量论》时发挥了自己关于因明理论的新见解。所以,《释量论》既是一部《集量论》的评释,又是一部法称本人的创作。全书分四品,共1454┩颂,①为自比量品(342颂);
(2)量成就品(285┩颂);
(3)现量品(541颂);
(4)为他比量品(286颂)。它是法称的因明理论和哲学思想的总结。法称在对现量理论的深入研究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实在论的观点,开始承认客观的实际存在。这是一种唯物论的倾向。因此,有些与他同时或在他之后的非佛教哲学家,说他属于主张外境实有的经量部,和陈那不是同一学派。而学术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法称在哲学上和陈那一样,也是一位法相唯识论者。法称在他的《释量论》中,对陈那的瑜伽现量(超验的存在)作了详细的论述,指出:心识中存在一种超?榈木窬辰纾闶氰べは至烤辰纭7鸾惕べば姓撸凑砧べしǔ绦颍ü晕铱酥疲揿此迹幽谛牟恢骤べぶ腔郏庵骤べぶ腔壑苯泳踔べは至烤辰纾锏借べは至坑腓べぶ腔鄣木酝弧5么司辰缯撸憧赏牙胍磺性德欠直穑坝⒖志濉⒔景痢⒚蜗耄蝗缡等鲜兜较质凳兰溆倘缑尉场⑿橥徽妫晃┯?自我意识中的瑜伽现量和瑜伽智慧才真实不虚。这是地道的唯识无境的主观唯心主义。
法称的因明学说在印度逻辑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之后,所有印度逻辑学派和逻辑论著大都受其影响。佛教学派、耆那教逻辑都吸收了一大部分法称的思想;新正理派接受法称的批判,放弃了许多旧的论点。法称的学说对我国藏传佛教有较大影响,藏传佛教有解释因明的著作约17万颂的藏语译文,其中解释法称作品的约有13.7万颂,而《释量论》的注解独占10.5万颂。近世各国印度学家大多根据法称的著作,特别是《正理滴论》来研究因明,此论的梵本发现较早,故研究者多从此入手。此论除了有梵本、藏译本刊行外,还有汉、俄、德、英、法、日等文字译本,流传于各国。
参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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