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Kai'ersen
[外文]:Hans Kelsen (1881~1973)
美籍奥地利法学家,纯粹法学派创始人,出生于布拉格。1919年任维也纳大学教授,并曾参加起草1920年通过的《奥地利共和国 》。1920~1930年任奥地利较高 法官。1930~1933年在科隆大学任教。1940年移居美国,先后在哈佛、加利福尼亚等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国家法学说的主要问题》(1911)、《国家学概论》(1925)、《国际法概论》(1928)、《纯粹法学》(1934)、《法和国家概论》(1945)、《联合国法》(1950~1951)、《国际法原理》(1952)和《什么是正义》(1957)等。
凯尔森所首创的纯粹法学派,又称规范法学派,将法当作“纯粹”的、独立自在的规范体系进行研究。由于他最初在维也纳大学任教时传播这一学说,故又称维也纳法学派。这一学说,以J.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I.康德的先验哲学作为思想基础,因而又被分别列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新康德主义法学派。这一学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流行于欧洲大陆各国,以后随着凯尔森移居美国,也在美、英和拉丁美洲各国传播,迄今为止一直是西方法学中一个较重要的派别。除凯尔森外,该派代表人物还有A.韦德罗斯和A.默克尔等人。
凯尔森认为,纯粹法学仅限于分析各种实在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关系,既不探讨法与经济、政治、道德等因素的关系,也不涉及人们实际上如何行为。其根据是: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只研究它的对象实际上是什么,而不是根据特定的价值准则来决定它应该或不应该如何。后来是一个政治或意识形态问题,而不是科学问题;是一种意志和感情的活动,是主观的,根本无法科学地回答的,而科学则是一种认识和理性的活动,是客观的。他反对以自然法学为代表的许多传统法学将法和正义(即政治目的)混为一谈,将实际上是什么的法和应当是什么的法,将实在法和正义法或理想法,混为一谈。另一方面,他认为法学研究的现实是法律规范,即它规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至于人们实际上怎样行为是一个自然现实,由因果法则所决定,属于作为一门自然科学的社会学研究的范围。只有当法律理论既同正义哲学分开又同社会学分开,才有可能建立真正的法学。
凯尔森认为,一个规范的效力是从另一更高的规范中取得的,不能从另一更高规范中取得效力的规范是基础规范。基础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它被预定是有效力的。一个基础规范和直接、间接从这一规范中取得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一个不同等级的规范体系。其中除基础规范外,又分为高级和低级规范、一般和个别规范。一个法律规范体系就是一个法律秩序。
凯尔森还认为,在法和国家的关系上,传统学说是二元论的观点,即将法和国家当作两种不同现象。纯粹法学派采取一元论观点,即国家是由国内法律秩序所创造的一个共同体,作为法人,是这一共同体的人格化。在法学上,国家问题就是国内法律秩序问题。
在国际法问题上,凯尔森认为传统学说也是二元论观点,即将国际法和国内法当作两个并行的、独立的体系。纯粹法学派则采取一元论观点,否认国家 ,主张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建立一种包括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在内的“普遍法律秩序”,即“世界国家”。
凯尔森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所写的《布尔什维主义的政治理论》(1948)和《 主义法律理论》(1955)两书,对 主义学说公开进行歪曲和诬蔑。在西方法学界,他的纯粹法学被认为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新康德主义法学中最极端的派别,这种法学是以彻底的不可知论作为哲学基础的(见实证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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