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ehui Zhengce Xuepai shuishou sixiang
[外文]:social policy school's thought of taxation
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初,德国资产阶级社会改良主义庸俗经济学流派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的思想体系。
产生和发展19世纪70年代,继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建立以后,O.von俾斯麦 为了进一步对外侵略扩张,在残酷 由社会 党领导的工人运动的同时实施了某些社会改良政策。适应这一政治需要,由当时的新历史学派代表人物G.von施穆勒等人发起,于1872年成立了“社会政策学会”。参加这个学会的经济学家,一般都属于新历史学派的德国有关大学教授,如A.H.G.瓦格纳、L.J.布伦塔诺、A.黑尔德等,被称作“讲坛主义者”。他们既反对英国古典经济学派的自由主义,又反对 主义,提倡F. 尔的国家主义,宣扬社会有机体学说,强调国家活动的生产性,主张扩大国家职能,积极干预经济生活,以实现阶级调和与社会改良。这个学派的税收理论和税收政策思想,则构成其整个社会政策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为俾斯麦 的社会改良政策涂抹了一层理论色彩,并曾对当时欧洲其他国家产生过一定影响。自从1890年俾斯麦下台以后,社会政策学派在受到外部批判和内部论争情况下,逐步走向衰落。直到1935年,随着社会政策学会被纳粹党取缔和社会政策学派的解体,这个学派的税收思想也从此失去其赖以实现的基础。
内容社会政策学派税收思想的主要内容有:税收再生产论;税收本质二元论,以及在此基础上吸收前人研究成果提出的税收四个方面九项原则。
税收再生产论社会政策学派反对A.斯密有关夜警国家的论断,认为国家并非是一种纯消费性的上层建筑,而是具有生产性的。因为国家的经费开支会产生无形财富,包括公共福利等,而无形财富又会向有形财富转化。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经费开支可以无限度。如果国家向人民征收赋税的价值超过了它向人民提供的物质资料和服务的价值,那么,也会导致资本形成能力和人民生活下降,从而缩小社会再生产的规模。因此,不向人民要求高于其行政价值的收入,并在行政的各领域提供与其收入相适应的共同福利,应是国家的较高经济原则。社会政策学派从它的国家具有生产性的理论引导出税收再生产学说。它以税收为因、国家行政为媒介、税收负担能力为果,论述了税收负担能力产生税收,税收产生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再产生税收负担能力的 始的循环过程。也就是说,从国家与纳税人的整体关系来看,如果国家依靠税收收入经办的事务和设施所产生的经济效果,能使纳税人得到新的生产力或增加原有的生产力,那么,就说明税收有再生产能力。
税收本质二元论瓦格纳认为,传统的财政理论把税收说成是筹措国家经费的工具,已嫌不够完整。他从税收是整个社会改良的最本质的内容出发,提出了二元论的税收本质观点。这一观点认为:一方面税收是公共团体为了满足其财政上的需要,以其 为基础,按照单方面所规定的方法和数额,强制地向纳税人征收的赋课物。另一方面,税收又是公共团体为了实现其社会政策的目标,以矫正国民所得和国民财产的分配不公为目的所征收的赋课物。在瓦格纳看来,在资本自由竞争和个人利己主义的条件下,要解决资本与劳动之间的对立,以及人与人之间的贫富悬殊等社会矛盾问题,国家必须通过税收对奢侈品重课,对生活必需品轻课;对财产所得和不劳而获的所得重课,对劳动所得轻课;对所得多的采用累进税率重课,对所得少的给予减征或免征,借以对社会分配进行干预和调整,缓和社会矛盾以维护资本制度。
税收原则在上述思想的基础上,吸收了前人的研究成果,瓦格纳提出了他的税收九原则。这九项税收原则被归纳为四个方面:
(1)财政原则,其中又分为充分原则和弹性原则两项。前者是指根据量出为入的要求,在支出既定的前提下,税收必须充分满足国家财政支出的需要。后者是指适应国家经费膨胀规律的要求,税收还必须具有弹性,以便在财政支出增加或其他收入减少时,税收收入能够保证相应地增加。
(2)国民经济原则,其中又分为税源的选择原则和税种的选择原则两项。税源的选择应有利于保护和培养税本,发展国民经济,而不可侵蚀税本。税种的选择,一般应考虑不易转嫁或转嫁方向明确的税种,以便于确定最终负税人。
(3)社会公正原则,其中又分为普遍原则和平等原则两项。前者是指所有的人,包括本国人和外国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应无例外地按照各自的纳税能力纳税,不承认有免税的特权阶级。后者是指应将税收负担“平等”地分配于各人之间。这里的所谓“平等”,并非所有的人都负担相同的税额。在社会财富分配极不平等的条件下,所有的人都负担相同的税额,会使税收负担更加不平等。所以,为了矫正社会贫富悬殊,平等分摊税负,应按纳税人所得或财产的多寡,采用累进税率征收,同时对较低生活费实行免税政策。
(4)税务行政原则,其中又分为确实原则、便利原则和最少征税费原则三项。这些都是重述了斯密等人所提出的原则。瓦格纳承认上述四个方面的九项税收原则之间有时是有矛盾的,不可能要求某一种税或某一类税同时体现以上所有原则,而只能通过设计多种多样的税种,组成一个税收体系,才能尽可能地体现上述有关的各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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