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chushuimu
我国春秋时代后期实行的履亩征税制度,即按平均产量规定每亩的税率。
我国在夏商周三代实行贡助彻的田赋制度,土地由代表大奴隶主阶级的国王分封给诸侯等贵族(领地)或分配给平民(份地)。随着王权衰落、诸侯对领地的世袭以及平民对份地的长期使用,逐步滋长了土地私人占有的倾向。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荒地不断被开垦,打破了“田里不鬻”的传统。加以对原有公田的兼并,造成有田无税的私地日渐增多。在这种条件下,春秋时代的鲁国,于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率先不分公田与私田,一律实行履亩征税,十取其一,被称为“初税亩”。它标志着建立在井田制公田基础上的“贡助彻”税收制度改变为按照土地面积征收赋税,成为以收益为基础的田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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