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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姊妹婚

[拼音]:qizimeihun

[外文]:sororate

婚姻 俗的一种。即一个男子在与某家的长女结婚后,可有娶妻子的达到结婚年龄的妹妹们为妻的权利。此词源于拉丁语“soror”,即姊妹。这种婚俗是原始社会群婚的一种残余形式,在母系制(见母系氏族制)后期开始流行,在阶级社会中长期保留下来。美国民族学家L.H.摩尔根首先记述了至少40个北美印第安部落的妻姊妹婚例。英国人类学家、民族学家J.G.弗雷泽搜集了在世界各地流行的这种婚俗,并称之为妻姊妹婚。在许多民族中,这种婚俗也表现为鳏夫可以或必须娶亡妻的未婚姊妹,而后者也有嫁给他的权利和义务。亚洲的维达人、泰米尔人、苏联东西伯利亚的科里亚克人,非洲的班图人,以及大洋洲的一些部落都行此俗。北美洲纳瓦霍印第安人有同时娶两个以至三个姊妹为妻的。我国在春秋、战国时代行媵娣制,妹随姊嫁一夫。我国成立前,独龙族在固定的通婚集团之内,几个姊妹可同时或先后共嫁一夫,在妻妹还未达到婚龄时,男子则送刀、布、猪、牛等为定礼,待其成年后再娶。也有因妻子不育而娶妻妹,或妻死续娶妻妹的。景颇族、苗族、维 族的男子曾有娶亡妻的未婚姊妹为妻的 俗。流行这种婚俗的地区多同时行夫兄弟婚 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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