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ju qingsuan zhidu
[外文]:clearing system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同一城市各银行对相互代收、代付的票据,按照规定时间通过票据交换所集中进行交换并清算资金的一种制度。又称票据交换制度。
沿革18世纪,资本经济发展较快,银行机构增多,业务扩大,各家银行收进客户交存别家银行的票据越来越多,银行每天要派人向相关银行收取款项以结清债权债务。这种方式耗资较大,既不方便也不安全。在英国伦敦最早出现了集中的票据交换。初由两家银行的收款员自行商议,相互交换所持对方银行的票据,轧抵应收、应付的款项。此后其他一些银行的收款员也参加了这项活动。1773年经过各银行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成立了票据交换所,并规定了相应的制度。其后,美国、法国、日本、德国等也先后建立了票据交换制度。
我国的票据清算制度最早出现于清朝末年。上海的钱庄之间互相代收的票据,采取派专人携带汇划帐簿到对方钱庄,将应收付的票款互相抵消以后,使用现银清算差额。1890年在上海成立上海钱业汇划总会,使用“公单”通过汇划总会完成票据交换。这种公单是钱庄在票据清算中用来划抵彼此收、解款项的凭单。人欠,收进公单;欠人,发出公单。所有公单每晚由各钱庄集中在汇划总会进行轧算,即所谓“轧公单”。轧算结果,收多于付称为“轧多”,付多于收称为“轧缺”,凭条向指定的钱庄收款或解款,也可凭以向同业拆借,调剂资金余缺。
在民国时期,1932年上海成立了银行业同业公会联合准备委员会,该会受托办理票据交换,1933年成立了最早的票据交换所,办理银行之间相互代收的票据交换。银行对钱庄汇划票据的收付,起初仍委托汇划钱庄代理。1935年6月发生钱业风潮,银行准备会与钱业准备库协定合作办法:凡银行每日向钱库应收款项,一律集中于银行准备会;钱庄向银行应收款项一律集中于钱业准备库。当晚由会、库汇总轧帐,收付相抵后的差额用转帐清算。自此,银行完全与钱庄脱离关系,而有独立的清算中心。当时的交换制度为定时交换,除星期日及例假日,每日交换两次。
胜利后,国民 中央银行迁回上海,财政金融特派员办公署统一了上海各银行、钱庄的票据交换业务。为改变银钱两业各自为政状况,于1945年11月1日设立新的票据交换所,各银行、钱庄一律参加交换,各行庄间交换差额的划拨清算集中于中央银行办理,票据清算制度基本成型。除上海外,武汉、重庆、南京、天津、广州等城市也建立了交换清算制度,做法基本一致。
我国建立后,上海和各地银行先后接管了票据交换所。之后,随着金融体制的演变和经济改革的进行,票据清算制度逐步有所改进。
票据清算原理如果只有两家银行参加结算,则可彼此直接交换其应收应付款项,结算付其差额。在债权债务结算涉及多家银行的情况下,不可能采用每一对结算关系银行相互直接结抵的办法,而可将两银行结抵差额的原理扩大应用于所有参加清算的银行,使之相互轧抵而仅仅收支其差额。由于任一银行的应收总额一定是所有其他债务银行的应付款;任一银行的应付总额一定是所有其他债权银行的应收款。因此,各行应收差额的总和,一定等于各行应付差额的总和,仅收付共轧抵差额,即可清算结单。
票据交换所同城市内银行清算其各自应收应付票据款项的场所。票据交换所在初建时往往由银行间共同协议设置,随着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它已成为中央银行业务部门中的一个重要机构,或是成为中央银行领导的机构。票据交换所一般每天交换一次或两次。各行交换后应收应付的差额,即可通过其在中央银行开设的往来存款帐户进行转帐收付。
清算银行凡参加票据交换的银行均为清算银行(或称交换银行),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1)按规定缴存交换保证金;
(2)在中央银行开立往来存款帐户,以供交换差额的转帐结算;
(3)指派经审查合格的交换员;
(4)缴纳应负担的费用。
异地资金划拨票据交换所只能在同城或以本城市为中心的一定地区内办理票据交换和清算,各城市、各地区间的资金往来必须通过银行汇票解决。这种远距离的异地间资金划拨必须由中央银行统一办理,一般有两种类型:
(1)各金融机构内部自成联行系统,之后由各金融机构的总部(总管理处)通过中央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2)将异地的票据统一集中传送到中央银行办理轧差转帐。
上海市票据交换办法我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从上海解放起即接管上海票据交换所,主持票据清算事宜,其做法在全国具有典型意义。按规定,参加交换单位必须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并经批准可以办理单位存、贷款业务,有一定业务数量,经人民银行批准后发给交换号码,参加票据交换;凡同城结算的票据和有关凭证以及转解汇款、代理收付单证等均可通过交换;交换时,分别按对方交换号码填列提出票据凭证的付单汇总表、付单计算表、收单计算表和汇总填列交换报告表,按规定手续在交换场集中办理交换,每天交换两场;一般代收票据当场抵用,代付票据隔场抵用,退票应在规定时间内退出,银行不得垫款;资金通过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集中清算。
作用(1)大大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加速企业 ;
(2)疏通城乡结算渠道,促进横向经济联系,加快商品流通速度;
(3)集中清算银行内部资金,有利于各专业银行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有利于中央银行掌握资金动向,有效地进行宏观金融调控;
(4)有利于提高银行内部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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