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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收统支财政体制

[拼音]:tongshou tongzhi caizheng tizhi

[外文]:fiscal system with unified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特指我国在1950年实行的一种预算管理体制。即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统一上缴中央,地方支出统一由中央拨付的高度集中的预算管理体制。

体制的实行

我国建立后,在长期革命战争中形成的分散管理、分散经营的财政经济工作状况,已不适应新的政治经济形势的要求。为了平衡财政收支,稳定市场物价,安定人民生活,1950年3月,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及其他有关决定,使国家财政从分散管理转向集中管理的轨道。其主要内容是:

(1)财政管理的一切权限集中在中央。所有的财政收支项目、收支程序、税收制度、供给标准、行政人员编制等,均由中央统一制定。

(2)一切财力集中在中央。除地方税收和其他零星收入抵充地方财政支出外,其他各项收入,包括公粮、关税、盐税、货物税、其他工商税收、国营企业收入和折旧提存,以及 物资、战争缴获物资、没收 战犯敌伪财产、新解放城市接管的金银外钞和其他实物、公债收入等等,统归中央财政。

(3)一切支出统由中央核拨。各级 及国营企业所需经费,均需编制本地区、本企业的收支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逐级上报中央 ,经由中央统一审核批准后,逐级拨付。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同地方财政支出不发生联系,收支两条线,收入按规定缴入金库,支出由金库统一支拨,如无中央财政的拨款通知,金库一律拒绝支付。

(4)统一国家预算。各项财政收支,除地方附加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此外,为了保证中央财政的需要,还规定在支拨粮款时,如有不足,必须遵守先中央后地方,先军费后政费,先前方后地方等原则。由于全国的各项财政收支统一由中央管理,故人们将这种预算管理办法称之为“统收统支”体制。

在“革命”期间的1968年,由于上年出现财政赤字,一些地区生产和财政收入大幅度下降,曾再度实行过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体制。

体制的作用

统收统支体制有利中央在特殊情况下集中财力,兴办大型建设项目,统筹安排,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在我国主义建设事业中曾发挥积极的作用。但在这种体制下,财权过于集中,地方收支不挂钩,完全处于被动地位,既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中央财政集中力量研究和制定国家财政大政方针,发挥财政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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