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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用价格

[拼音]:xiaoyong jiage

[外文]:utility price

以产品的社会效用为基础制定的价格。

这一概念于20世纪60年代由苏联经济学家Л.Β.坎托罗维奇、Β.诺沃日洛夫等提出。他们指出,苏联长期以来是以产品的社会劳动耗费为基础制定价格的。产品价格中的利润比例由耗费(成本、工资、资金等)确定,价格只起着消极核算耗费的机能,价格水平高低与产品的社会效用和社会需求状况完全脱节,具有高额利润的产品不一定是社会效用高的产品。他们认为,在主义条件下,价格形成基础应是产品的社会效用,是反映生产产品耗费的资源和所得成果相比较的相对效用。价格只有考虑了产品的有用效果及其稀缺程度,才能客观地反映社会必要的再生产劳动耗费。效用价格就是在成果和耗费相互平衡中形成的。

主张效用价格的经济学家认为,评价产品效用的机制是消费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产品效用愈大,愈能满足社会经济和居民的需要,价格就应当愈高。制定加工工业产品的价格须以它对消费者提供的平均效用为依据;采掘工业产品价格则应以全社会所必需的处于殿后地位的产品的边际效用为依据。有的经济学者提出,效用价格应该区分产品是劳动对象、劳动手段还是消费品,并按照它们在满足社会需要中具体执行职能的不同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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