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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制经济

[拼音]:dizhuzhi jingji

[外文]:feudal landlord economy

在封建社会中,地主将土地分租给农民,对他们榨取地租的剥削制度。有人认为,它是封建制生产方式的一种形式,区别于另一种形式,即领主制经济。也有人认为,它是封建制生产方式两个阶段中的发达阶段的经济形式,系由前一阶段领主制经济发展而来。地主制经济以我国最为典型。

地主制经济以生产力和商品经济有一定发展为前提,其主要特征是土地买卖、实物地租和小农经营。在我国,由于土地买卖,商人和平民之有积蓄者可以购买土地而成为地主,这就使地主阶级区分为有封建政治特权的世族地主、缙绅地主和没有这种特权的庶民地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取得地主身份所需土地的较低必要量降低,庶民地主中的中小地主逐渐增多,其中一部分系由自耕农和佃农转化而来,这就给地主制经济注入了活力。

地主把土地分成小块租给农民,农民一家一户是一个生产单位,不但生产自己需要的农产品和部分手工业品,而且生产部分商品,用以交换其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佃农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也常是一种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不过这种商品性生产实际上还是生产使用价值,或为了换取使用价值。

在地主制经济中,地租的主要形式是实物地租。我国佃农通常把秋收粮食收获量的一半缴给地主,并向地主提供额外的贡献和劳役。明清时代,分成租制实物地租逐渐向定额租制转化,并出现了少量货币地租。

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是封建社会互相对立的两个阶级。在我国,中央集权的君主 ,是与地主制经济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在地主制经济下,佃农被束缚于封建制度,他们被固定户籍,负有徭役、丁赋等义务,不能随便迁徙或改业,也不能自由选择田主和退佃。唐宋时代,佃农与地主之间的依附关系逐渐松弛。到清代,佃农基本上取得了迁徙、佃田、退佃和安排生产的自由。同时,封建 为了保证地主经济利益的实现,在法律上规定对佃农拖欠地租,由地方 追索,并定有刑罚。宗族制度和封建伦理道德也在加强对农民的束缚。

地主所有的土地,除采取租佃制分租给佃农外,也有的是使用奴婢或雇工由自己经营。这多种经营形式始终长期并存。到宋代,租佃制逐渐排斥和代替其他经营形式而取得支配地位,标志着地主制经济的成熟。明清时代,地主雇工经营的形式也有所发展,并出现了资本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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