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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裁军谈判

[拼音]:Zhong’ou Caijun Tanpan

[外文]:Talks on Disarmament in Central Europe

全名“关于在中欧共同减少部队和军备以及有关措施的谈判”,简称“共同均衡裁军”(MBFR)。是苏、美两国在“裁军”的名义下,为加强各自在中欧的军事地位,加紧争夺欧洲而举行的谈判。

1964年12月14日苏联在第19届联大会议上,通过波兰外长建议召开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1968年6月25日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建议同华沙条约组织就欧洲特别是中欧地区相互均衡减少部队问题举行谈判,以此作为同意召开苏联倡议的欧安会条件。1972年苏、美较高级会谈就两者达成妥协,同意欧安会与中欧裁军谈判“分别但又是平行”地举行。1973年1~6月在维也纳举行中欧裁军谈判筹备会议,确定谈判为大使级,有决定权的国家11个(北约的美、加、英、联邦德国、荷、比、卢,华约的苏、波、 德国、捷),观察员 8个(北约的意、丹、挪、希、土,华约的匈、保、罗);每年举行全会3次,每次一般10周左右。1973年10月30日在维也纳开始正式谈判,至1985年7月,双方共进行了36轮会谈、数百次会议。

谈判中,双方各自先后提出了多种裁军方案和建议,争论的主要问题有:

(1)裁军原则。华约主张采取“对等裁减原则”,即双方各按同等数量或同样百分比裁减军队,目的在于继续保持华约在中欧的军事优势。北约则坚持“均衡裁减原则”,即双方按不同数量裁减地面部队,之后达到同等较高限额,目的在于削弱华约的地面部队优势。

(2)裁减对象及步骤。北约主张裁军地区应包括联邦德国、荷、比、卢、捷、波、匈等国,华约则坚持把匈排除在外。华约主张各参加国应承担具体裁减义务,即规定“各 队的较高限额”,同时进行裁减。北约则坚持采用“集体裁减原则”,即只规定两个军事集团的“集体较高限额”,至于各参加国如何裁减,则由双方内部自行决定。北约并主张第一阶段只裁减苏、美在中欧的驻军,其他参加国以后裁减。

(3)裁减的军种。北约主张只裁减地面部队,不包括空军及核武器;华约则坚持陆、空军和战术核力量“ ”裁减。

(4)双方驻中欧部队的实际人数,是双方争执最激烈的问题。华约在谈判中宣布,至1976年1月1日止,华约各参加国在中欧军队总数为 98.73万人,与北约同时在中欧的军力98.1万人(包括法国在中欧驻军)“大致相等”。北约则认为华约至少少报了15万人,拒绝接受此数字。

经过谈判,双方在下列一些次要问题上作了些妥协:

(1)匈牙利不包括在中欧裁军地区范围之内;

(2)双方较高限额定为各90万人,其中地面部队70万人、空军20万人;

(3)各参加国都进行裁减,第一阶段先由苏、美按一定数额裁减,第二阶段起再裁减其他国家军队。但在驻中欧军队实际人数、军备如何裁减及如何监督协议实施等问题上,双方寸步不让,谈判未取得任何实质性进展。欧洲是苏、美战略重点所在,双方势在必争,谈判过程实际上是苏、美双方在欧洲进行军备竞赛,争夺军事优势的过程。因此谁也不能在谈判中作出真正的让步,谈判将会长期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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