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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县制

[拼音]:junxianzhi

我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

春秋战国

春秋时期已有县、郡的设置,但郡、县之间并无相互统属的关系,与秦汉时期的郡县制有所区别。春秋的县可分为两种类型:楚和秦的县都直属于君主;晋、吴的县多是卿大夫的封邑。两者虽保持原来的都鄙制度,采用世族世官制,但由国君直接支配,是直属于国君的别都,具有边防重镇的作用。

从现有文献资料看,县的设立当以楚国为最早。楚武王(前740~前690在位)灭掉权国,将其改建为县,是为设县之始。其后,秦、晋等国也开始在边境地区设县。县的长官,楚国称尹,亦谓之公。晋国称大夫,其权力较大,地位较高,一般由强大的世族担任,往往父子相传。春秋后期,县制开始逐渐推行于内地。一些卿大夫往往把自己领地内的采邑改建成县,长官已多由卿的家臣或士充任,县的政治地位降低。至战国时期,县的设置已较广泛,并由采用都鄙制度和世族世官制的县制转变为作为地方 而实行官僚制度的县制。秦孝公十二年(前350),商鞅第二次变法,在秦国普遍推行县制,把乡、邑、聚等合并为县,建置了四十一个县(《史记·秦本纪》、《六国年表》、《商君列传》则作“三十一县”)。县令为一县之长(云梦秦简所载“县啬夫”有人以为即是县令),下设县丞掌管民政,县尉掌管军事,此外,还设有管理各种事务的啬夫(如田啬夫、亭啬夫等)和令史等官吏。国家对这些官吏实行定额俸禄制。县令等长吏可以随时由国君任免,县之下有乡、里等作为国家对居民进行控制的基层组织单位。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则设“道”,作为同县并列的地方行政管理机构。秦县约有三百,其中有一部分为战国时期秦国所设,或其他各国所设秦因之。

郡的设置要较县为晚。秦穆公九年(前651),晋公子夷吾(即晋惠公)对秦国使者谈到“君实有郡县”,为秦国设郡的最早记载。而后,晋、赵、吴相继设置了郡。这一时期的郡地位比县为低,但县与郡之间并无相统属的关系。到了战国时期,有名可考的最早设置的郡当为魏文侯(前445~前396在位)时的西河郡(吴起曾为西河守)、上郡(李悝曾为上郡守)和楚悼王(前401~前381在位)时的宛郡(吴起曾为宛守)。这时,随着边防设郡之地逐渐繁盛,需在郡下作进一步的划分;同时,内地的县逐渐增多,也需要建立起更高一级的管理机构,于是就形成了郡、县两级制的地方管理体系。郡守(云梦秦简中已有称“太守”者)为郡之长,多由武官充任,有征兵领军之权。各郡所统之县的数目,见于记载的有魏国上郡十五县,赵国上党郡二十四县,代郡三十六县,韩国上党郡十七县,燕国上谷郡三十六县等。齐国始终没有设郡,但设有都,略同于其他各国的郡。至战国末年,各国郡县的设立已很普遍,但仍有封国参杂其间。

秦汉

秦统一后郡县制遂遍行于全国,汉继秦制,比秦更为严整。司马迁说秦始皇分天下为三十六郡,《晋书》以为统一后又有所增设,可达四十郡之多,王国维等又以为有四十几郡。究竟多少郡,尚难确定。西汉时不断增立新郡,据平帝元始年间的记载,全国共有一百零三郡国(见西汉郡国),据东汉顺帝时的记载,当时共有一百零五郡国(见东汉郡国)。国指诸侯王国,武帝以后,国的地位相当于郡。秦在京师地区设内史以统县,西汉初因之。武帝时乃分内史之地为京兆、左冯翊、右扶风,或称为“三辅”,实则为三郡。东汉在都城所在的洛阳地区设河南尹,也相当于一个郡太守。一郡所统之县,多少不等,一般约为二十县上下,属县最多之郡当推西汉的琅邪郡,有属县五十一;最少者为玄菟郡,仅辖三县。一郡总人口数以二十万左右者居多,多者也可逾百万。两汉百万人口以上的郡有十几个,其中最多者为西汉的汝南郡,达二百五十九万人;少者不过几万,甚至象东汉时的朔方郡,仅七千多人。

汉代一县,其面积大约为方百里。人口稠密之地,不足方百里者也可成县;而人口稀少之地,一县或远超过方百里。汉代列侯所食之县曰侯国,皇后、公主所食之县曰邑,有少数族居住之县曰道。据西汉平帝时的统计,当时全国县、邑、道、侯国,总数为一千五百八十七;东汉顺帝时的记载,总数为一千一百八十。县之下置有乡、亭、里。平帝时全国共有六千六百二十二乡,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亭。由此推测,每县下面大约有九乡和十几亭。里是民户聚集之处,犹如后世之村落。从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地图来看,西汉初,一里的户数多少不等,多者百余户或几十户,少者才十几户,有的史书以为汉代一里百家,恐不会如此整齐。

秦称郡之长官为守。汉景帝时改名太守,新莽时曾改为“大尹”或“连率”,东汉时仍称太守。太守之秩为二千石或比二千石,有的大郡太守为中二千石。

太守的职责是掌管一郡的民政和军事。但西汉时郡的军事平时似主要由郡尉主管。太守常要“行县”,以省察各县令、长的治状。春天到各县去“行春”,以劝课农桑。太守掌握着一郡的司法权,对民事、刑事案件都可作出之后的判决。贡士进贤,即按中央的要求向上推举各种人才,也是太守的一项重要任务,汉代谓之察举。西汉时,每年秋天,太守主持“都试”以讲武。皇帝向太守颁发发兵用的铜虎符。郡中若发生武装 ,太守要率兵前往 。边郡太守还须率领官属、军队与来犯之敌交锋作战。由于郡守要兼领武事,故当时人常以“郡将”称之。

郡之长官,除太守外,秦置监、尉。西汉置尉而不置监。景帝时改尉为都尉。都尉的职务是典武职甲卒。都尉和太守的治所可分设于两地。都尉也设府置官属,在郡中和太守并重,有时可代太守行事。汉武帝时曾一度命令东郡不置守,使都尉吾丘寿王主一郡之政。西汉时沿边诸郡,还增设部都尉数人。东汉初年,除边郡外,皆不设都尉。不过后来有的内郡也仍有设者。

太守属官有丞、五官掾、主簿、督邮、诸曹掾史。丞为太守之助手,五官掾则有太守“股肱”之称。主簿管文书。督邮主要职责是监察各县,西汉时一郡似乎置督邮两名,如河东郡分南北两部,每部设督邮一名。东汉时一郡所置督邮增多到三名或四五名,多数郡是三名。督邮除督察县令、长外,还管制地方的奸猾豪强,成为守相之耳目。郡设置分管具体事务的部门曰曹,郡曹有十几种之多,其中如功曹是专管官吏的选署、升黜,户曹、集曹管户籍及征集租谷等事,金曹管钱币及盐铁生产,仓曹管仓廪、积贮,辞曹、决曹管狱讼,贼曹管武备和治安,每曹皆置掾、史主其事。但也有不置曹而设掾者,如设文学掾主管学官,设市掾管理市场交易,设都水掾、道桥掾以主管水利兴修和造桥筑路,掾、史主秩为百石。在掾史之下还有书佐、循行、幹等小吏。

县之长官为令、长。新莽时曾将令、长改名为“宰”。《汉书》说县满万户者,其长官称令,不满者称长。实际上汉代县官称令或称长,有时也与其县之重要与否有关,不单是决定于民户的多少。令的秩为六百石到千石,长的秩为三百石到五百石。

令、长的职责是掌管一县的治安、刑讼及赋敛徭役等事。令、长之下设丞一名,以主文书、仓库和监狱。又设尉一名,专管武事,大县则设左尉、右尉各一人。丞、尉之秩为二百石到四百石,又设廷掾以监乡。县也设置十几个曹的掾、史,以分掌县内的许多具体事务。

汉代的太守、令、丞、尉皆由中央任免,而守、令以下的掾属则归守、令辟除,故 又称郡县掾、史为门下掾史。除三辅和边郡外,多任用当地人为吏。

乡设三老以掌教化,设啬夫以听讼和收赋税,设游徼以禁盗贼。亭有亭长,里有里典或里魁、里正。

郡县制确立后,中央通过考课和监察以加强对地方 的控制。秦汉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上计,县也同样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这时各对其下属进行考核,根据他们的治状而定殿最。守、令有功者可受奖赏或升迁,有过者轻则贬秩,重则免官、服刑。和考课相辅而行的是监察制。中央派郡监或刺史以监郡,郡县也各派督邮或廷掾以监县或乡。刺史、督邮等可随时按劾有罪赃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层层督课,使得中央政令能较为顺利地贯彻到最基层,保证了政令的划一性。秦汉的郡县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从地方分权演进为干强枝弱的中央集权制,为后来两千年的地方行政体制奠定了坚固的基础。

东汉末年,原监察区性质的州转变为郡以上的行政区,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县三级。隋开皇三年(583),罢天下诸郡,以州统县。大业三年(607),又改州为郡,郡置太守。唐武德元年(618),复称为州,州置刺史。唐玄宗天宝元年(742),改州为郡,郡置太守。后又改回。自此,郡极少设置。至元,郡名完全废弃。

参考书目

顾颉刚:《春秋时代的县》,《禹贡》第 7卷第6、7合期,第169~193页,1937。

增淵龍夫:《先秦时代の封建と郡縣》,《我国古代の社会と国家》第328~450页,昭和35年(1960),弘文堂。

杨宽:《战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60。

杨宽:《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我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第19~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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