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Wenwu Baohufa
[外文]:Act of the Preservation of Cultural Relics Promulgated by P.R.C.
我国为加强文物保护而制定的法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同时公布施行。这是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我国建立初期,为了保护文物,中央人民 政务院于1950年即颁布了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和办法。1961年, 又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文物保 》就是在总结建国以来文物保护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和补充而制定的。《文物保 》的制定和公布施行,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地上地下文物极为丰富的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物保 》共分八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六条);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九条);第三章考古发掘(六条);第四章 馆藏文物(二条);第五章私人收藏文物(三条);第六章 文物出境(二条);第七章奖励与惩罚(三条);第八章 附则(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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