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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图里迪

[拼音]:Matulidi

[外文]:Abū Man▄ūr al-M╣turidī (?~994)

教逊尼派教义学家,哈乃斐学派教法学家,马图里迪学派创始人。生于中亚撒马尔罕。曾跟巴里黑(今阿富汗巴尔赫)人阿里·奈斯尔·本·叶海亚学 教法学和教义学;并深受艾卜·哈尼法·努尔曼思想的影响,他的教义学主张主要有:

(1)认识 只能凭借理性,《 》中有许多 都要人们通过对宇宙万物进行观察和思维,达到信仰和认识 的目的;

(2)关于美与丑的标准,他认为事物分为三类,一类是人类的理性能够认识其美的事物,一类是人类的理性能够认识其丑的事物,再一类是美、丑界限不清,而只有 才能知其美丑;

(3)他认为 的行为都是有深奥哲理的, 愿为时,并不是被迫而为者,也不是必须当为者,因为 是自由的,为所欲为的;

(4)他强调 是有德性的,但又说那些德性不是 本体以外的东西,既不是依凭 的本体而存在的,也不是与 的本体相分离的;

(5)他强调见 是后世的事,后世的详情只有 知道,现世的人无法言其状;

(6)他认为 的言语是凭借其本体而自立的一种“意义”,是无始者本体的一种无始的德性,不是由字、词组合而成的;因为,字、词是新生的,不能凭借本来当有者而自立。因此,他实际上含蓄地承认了由字、词组合而成又表达无始之“意义”的《 》是新生的,但不说是被造的;

(7)关于前定与自由,他根据《 》提出 是世间一切存在的创造者,人的行为也不例外。但又认为,人类有选择的自由,人类依其被创造的“能力”从事“营谋”或不从事“营谋”是有自由的。人类愿为时,这种“愿为”就与被 创造的行为相连结,反之,就不相连结,因此,人类因其行为的善恶而受赏罚,乃是依据其有选择的自由而决定的;

(8)关于犯大罪问题,认为人的行为不是“信仰”的组成部分,故犯大罪的信士,尽管生前未曾悔罪,也不永居于火狱之中。

主要著作有《教义学论集》、《一神论》、《宗教基础学原理》、《 解》、《教法渊源》、《辩论集》、《驳莱瓦菲祖派伊玛目说》、《驳卡尔马特派》、《驳克尔比首要论据》、《驳艾卜· ·巴希利五项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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