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enlei fencheng
[外文]:sharing in revenue by category
我国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一种收入分配形式。具体做法是将地方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三类,然后用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加共享收入之和与财政体制确定的地方财政支出基数比较,如有余,按余额占支出基数的比例上交中央财政;如不足,由中央财政定额补助。
其收入划分原则是,凡属项目零散、数额较小、与各地区经济和财政状况联系紧密的一些收入,划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以利于加强征收管理;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主要地位且收入来源比较稳定的收入项目,划为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以利于保证重点建设的需要;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比重的某些较大收入项目,划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以利于充分发挥各级财政的职能和作用,促进财政收入增长。
分类分成的特点是,各类财政收入划分比较清楚,便于区分各级财政的权利与责任。但由于各级财政与各类财政收入的联系程度不同,在组织各类财政收入中,一般对固定收入关心程度较高。50年代我国曾经采用过这种收入分配形式,1980~1984年再度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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