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的规定也被称为联邦公约。美国独立后通过的《基本法》是由13个独立国家的邦联通过的。该项目于1776年开始,1777年11月15日提交第二次大陆会议(北美13个州的代表会议),1781年2月2日完成了各州的批准程序,并于3月1日生效。
联邦只有一个联邦大会(国会),每个州每年有2-7名代表参加,但每个州只有一票。国会负责对外事务和印第安人事务,解决州与州之间的争端,控制硬币和贷款,以及建立邮政系统。所有其他不直接属于国会的权力仍由各州保留,包括税收和企业管理。在大会闭会期间,有一个由大会任命的委员会。
背景
1754年,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在奥尔巴尼会议(Albany Congress)上提出了“奥尔巴尼联盟”(Alliance of Albany),这是一个促进美国大统一的倡议。从那时起,在政治领域,人们越来越多地呼吁结成联盟。
大陆会议从1775年开始作为临时运作,它建议各州建立自己的和。然而,令人失望的是,各州的起草过程有很大的不同,而且有些条款含糊不清,不规则。管理层意识到,美利坚合众国必须有一部正式的、定量的。民众也相信,只有更紧密、更团结的州与州的共同性,才能使国家获得更多的权利和成。
1776年,在这种内外形势下,出现了一部国家——联邦条例,提交给了第二次大陆会议,并根据其结果起草。
1776年通过李决议和《独立宣言》后,大陆会议面临的挑战是将统一和管理13个独立州的众多联合殖民地法律转变为美国。甚至在这两份重要文件通过之前,1776年6月12日的大陆会议也认真地审议了起草的问题,当时会议决定任命一个由13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来起草新共和国的。该委员会由殖民地领土的一名成员组成,负责筹备和掌握将在这些殖民地之间建立的邦联形式。
编辑委员会主任,成员包括新罕布什尔州的约瑟夫·巴特利特、马萨诸塞州的塞缪尔·亚当斯、罗德岛州的斯蒂芬·霍普金斯、康涅狄格州的罗杰·谢尔曼、康涅狄格州的罗伯特·R·霍普金斯。纽约州利文斯顿、宾夕法尼亚州约翰·迪金森、马里兰州托马斯·斯通、弗吉尼亚州托马斯·纽芬兰、弗吉尼亚州小托马斯·尼尔森、北卡罗来纳州约瑟夫·休斯、南卡罗来纳州爱德华·拉特利奇、佐治亚州巴顿·格温内特和新泽西州约翰·威瑟斯彭。1776年7月12日,委员会向大陆会议提交了《联邦条例草案》(关于联邦的条款)的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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