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engjian shehui daode
[外文]:morality of feudal society
阶级道德的第二个历史形态,指适应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状况的道德,主要包括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两种对立的道德,地主阶级的道德居于支配地位。
封建社会道德和奴隶社会道德联系较密切。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以维护或反对宗法等级制的尊卑贵贱秩序为基本内容。地主阶级道德把等级“身份”作为评价善恶、荣辱的标准,以“尊尊”、“亲亲”或“忠孝”、“信义”作为根本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并按宗法等级划分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与此相反,农民阶级道德则要求贫富均匀、贵贱同等,并依此形成了有别于地主阶级道德的行为准则。
(2)占统治地位的地主阶级道德进一步规范化、体系化和神秘化。封建统治者借助于国家 或宗教组织,不仅对各种道德要求作出正式表达,形成封建“人伦”关系的规范和理论体系,而且往往假以“神意”或“天命”,将这些规范强加于人。
(3)道德调节功能进一步强化。封建统治者一方面使道德和政治、法律、宗教紧密结合,另一方面又通过道德教育和道德修养,加强道德对人们的精神控制。
相对于奴隶社会道德,封建社会道德的进步倾向主要表现为:地主阶级道德处于更自觉的状态,反映了劳动者获得的一定的人身自由;农民阶级道德包含了勤劳、节俭等新品德因素,具有一定的反抗剥削、压迫和等级特权的进步作用。封建社会道德的消极方面主要表现为:地主阶级道德更具有伪善和欺骗性,成为奴役人民的精神枷锁;农民阶级道德也反映了小生产者的狭隘、自私等落后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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