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uding zichan touzi fangxiang tiaojieshui
[外文]:fixed asset investment regulation tax
我国对法人和个人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资金课征的一种特别目的税。
产生1978年以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促进了我国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但由于相应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未能及时配套,出现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和投资结构不合理,重复建设、盲目建设等问题。1983年9月 发布《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保证国家的重点建设。1987年6月 在总结建筑税征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改了征税办法,制定颁发了《我国建筑税暂行条例》,在加强基本建设投资控制管理方面起到了一定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建设的发展,建筑税在实施过程中显露了不足。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方面的作用, 于1991年4月发布了《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取代建筑税。
基本内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暂行条例》规定,其主要内容是:
(1)以在我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为计税依据,属于更新改造的投资项目,则以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为计税依据。
(3)税率为差别比例税率。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项目经济规模,税率分为0%、5%、10%、15%、30%五个档次。对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属于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如农、林、水利、能源、交通、通讯、原材料、科教、地质勘探、矿山开采等基础产业和薄弱环节的部分项目投资,城乡个人修建、购买住宅投资,以外国 赠款和其他国外赠款安排的投资以及单纯的设备购置投资等,给予零税率的照顾;对国家鼓励发展但受能源、交通等制约的项目投资,实行轻税政策,税率为5%;对楼堂馆所以及国家严格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课以重税,税率为30%;对职工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的建设投资,实行区别对待和适当鼓励政策,税率有的为零,有的为5%;对一般的其他项目投资,实行中等税负政策,税率为15%;对于更新改造项目投资类,属国家急需发展的项目投资给予优惠扶持,税率为零;对其余更新改造项目投资,适用10%的税率。
(4)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以更新改造为名进行新建、扩建的投资,实行罚款或加倍征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除 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减税免税。
作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主要作用是:
(1)控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健康地发展;
(2)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确保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
(3)适当集中建设资金,保证国家的重点建设需要;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投资活动的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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