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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经济强制

[拼音]:chaojingji qiangzhi

[外文]:super-economic power

封建地主阶级榨取农民剩余劳动的必要条件或手段,包括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或农民人身的不自由,也包括农民以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又译为“经济外强制”、“非经济强制”。对封建剥削制度的巩固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超经济强制是 在分析封建地租时使用的一个术语。 在《资本论》中说:在封建制生产方式中,直接生产者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并独立地经营他的农业和家庭手工业,“这种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因为这里所说的独立性,只是对名义上的地主而言的。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所以这里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 接着指出:在东方一些土地国有的地方,地租和赋税合一,“在这种情况下,依附关系在政治方面和经济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对这个国家都有的臣属关系以外,不需要更严酷的形式”(《 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0~891页)。

有人认为, 在这里所说的超经济强制,一方面,是指封建地租剥削方式的特征,这是封建制度下劳动者同土地相结合的方式本身所固有的一种关系;另一方面,是指借助于土地所有者的特权或者代表土地所有者利益的 力量,来维护这种剥削形式。这两个方面是不同的,但又密切联系着,后一方面的作用以前一方面的存在为基础,而不是相反。所以,应该把超经济强制所指的前者(生产关系的特征)和后者(上层建筑对生产关系的保护作用)区别开来研究。

也有人把超经济强制理解为剥削阶级的一切 强制形式。因而,非经济强制和经济强制是榨取剩余劳动的可以并存的方式。在封建制生产方式向资本过渡中,在资本原始积累中,超经济强制起着助产婆的作用。在资本经济中,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主要是通过经济强制即劳动力买卖进行的,但 压迫仍起作用,尤其在前期。 指出,随着资本生产的发达和相对人口过剩,工资水平受到限制,“经济关系的无声的强制保证资本家对工人的统治。超经济的直接的 固然还在使用,但只是例外地使用”(同前,第23卷,第8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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