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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起源

[拼音]:fa de qiyuan

[外文]:origin of law

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形成过程。

对法的起源的不同看法

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法的认识不同,对法的起源也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法是自然形成的;有的认为法是由“民族精神”中生长出来的;有的又把法的产生说成是来自“神的旨意”,认为法是根据神的意志产生的,从而认定“神定法”是一切法律的源泉。17、18世纪的自然法学派提出了“社会契约论”,认为实在法起源于人们订立的社会契约,有的还认为是人类“理性”的体现,即人们原先处于自然状态之中,受人类“理性”和“正义”的自然法支配,后来产生了矛盾,人们便互相订立契约,于是产生了法。至于自然状态究竟是什么样子,人们为什么订立契约,契约内容是什么,其见解又各不相同。英国哲学家T.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对人象狼一样,在那时每个人的私欲和其他人的私欲发生冲突,由此而产生“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为了解决冲突,人们不得不以“理性”作指导,以契约的形式建立一种共同的权力,于是产生了实在法。英国哲学家J.洛克认为,人类在未形成国家以前,处于一种无 的“完善无缺的自由状态”,但那时的缺点是,缺少一种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和保证这种判决的执行。为了弥补自然状态的这种缺陷,于是人们互相协议,自愿把自己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专门的人去行使,这就是“立法和行 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法国启蒙思想家J.-J.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都是平等、独立和自由的,那时是人类的“黄金时代”,但是随着人类智能的发展,“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而私有财产的出现和人类风俗的败坏,则是产生不平等的真正原因。由于不平等,人们发生了争夺和残杀,使人类的生存受到了威胁。为了摆脱人类的互相残杀,避免人类的毁灭,人们便要求订立契约,把自己的一切自然权利交给整个社会,使其置于“公意”的较高指导之下,从而使自己获得切实保障的社会权利。这就是实在法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本原因。社会契约论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促进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上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它和其他各种法的起源理论一样,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观点和方法去解释法的起源,从而抹煞了法的阶级性和历史性。

原始公社没有法

根据近 古发掘以及各种文献资料的分析证明,在人类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即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公社制度下,实行的是以血缘为基础的氏族组织的集体生产、共同消费和平均分配,人与人的关系是平等的,没有剥削,没有阶级压迫,因而没有作为政治权力机构的国家,也没有法。原始公社时期,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形成的 惯以及与此相关联的道德、宗教等行为规范。

在原始公社制度下,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低,人们为了生存,必须通力协作共同向自然界作斗争。在生产资料公有的基础上,人们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人们对长期形成的社会规范,如各氏族成员间互相扶助、共同防御自然灾害、抵御外族侵扰和实行血亲复仇等 惯,能够自觉遵守。 惯依靠人们内心的信念、氏族长的威信以及社会的舆论力量维持,而不需要以特殊的 强制实施。在氏族制度下没有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 机关,而是由氏族成员选举产生的氏族首领,负责处理氏族组织的日常事务和偶发的冲突事件;一切重大问题则要经过氏族成员会议决定。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由 惯而不是由法律规范来调整的。这种没有私有制、没有剥削和压迫、没有作为阶级专政工具的法的原始社会,在人类历史上延续了几百万年。世界上几乎所有的民族都经历过这样的阶段。根据我国出土的大量文物和古籍的记载,自从有人类社会以来,直到公元前21世纪,我国社会一直处于原始社会时期。

法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社会现象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出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阶级划分。这时,原始氏族制度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地暴 来,原始社会的 惯也逐渐显得软弱无力,它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有新的制度来代替氏族制度,以新的社会规范来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于是形成了国家,产生了法。法的产生经历了长期缓慢的过程,它是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阶级斗争的需要而逐渐形成的。

在原始社会,人们经过长期的劳动,逐渐积累了经验,社会生产力不断获得发展,引起了社会的分工。原始氏族组织和 惯也因而发生了变化。最初是畜牧业和农业的分工。这次分工使生产力水平有所提高,促进了交换的发展,人的劳动开始提供比维持本身生存所必需的更多的产品,于是战争中的俘虏不再被杀死,而被保存下来,作为奴隶来使用。这次社会大分工,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即奴隶主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继而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这次分工在农业方面使大面积的耕作成为可能,在手工业方面出现了织布业和金属加工业,其结果是人的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得到提高,奴隶劳动成为社会劳动的重要组织部分,从而奴隶被成批使用。同时,随着私有制的建立,出现了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商品生产和贸易得到了广泛的发展,于是又有了新的阶级划分,除自由人和奴隶的划分之外,在自由民内部又产生了不事生产而专门从事产品交换、进行中间剥削的商人阶层。结果是更进一步促进了商业发展,出现了货币借贷、利息和 。随着土地的抵押和财富的集中,新的财富贵族最终将旧的氏族显贵排挤下去,这时对奴隶的强制性劳动构成了整个社会的基础。三次社会分工使氏族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来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人的联合已被破坏,而逐渐以地区划分居民;原来氏族内部存在着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社会关系,变成了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阶级对立。他们之间的利害冲突是不可调和的。在经济上占支配地位、并在政治上取得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 奴隶的反抗而建立起新的特殊 机关,代替了旧的氏族组织,于是产生了国家。与此同时,出于阶级斗争和阶级统治的需要,奴隶主阶级还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许多不同于原始社会 惯的新的社会规范,以便使统治阶级的压迫固定化、合法化,于是产生了法。统治阶级正是依靠这种反映本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并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法,使他们享有特殊的神圣不可侵犯的统治权力。法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适应阶级斗争的需要而产生的,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成文法的出现

法的产生最初以不成文法的形式,即所谓 惯法的形式出现。它是统治阶级有选择地利用原有的 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之成为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规范,而赋予法的效力,从而形成为 惯法。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和文明的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复杂化,逐渐产生了成文法,即制定法。它是由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的。最早出现的成文法多属 惯法的记载。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才出现了新的专门性立法,即成文法。法的产生和形成过程是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和阶级统治的需要,由简单到复杂,由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逐步发展和完备起来的。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一般认为我国到夏朝(公元前21~前16世纪)便完成了由原始社会到阶级社会的过渡。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国家的形成,法也就产生了。但最初法的形式主要是 惯法。春秋战国时代,才正式公布成文法规,如郑国的《刑书》、《竹刑》,晋国的《刑鼎》,魏国的《法经》等。在世界上,两河流域地区约于公元前21世纪已有成文法,一般认为至今被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法典是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

法与原始社会 惯的区别

阶级社会所特有的法律规范与原始社会的 惯规范的本质区别是:

(1)法律规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为维护其阶级的经济、政治统治服务的,是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原始社会的 惯规范不具有阶级性,它是氏族全体成员意志和利益的反映,是为整个氏族服务的。

(2)法律规范是由统治阶级运用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的 惯规范是原始人在长期的共同劳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3)法律规范是以军队、监狱、法庭等 机关作后盾,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原始社会的 惯规范,是依靠氏族长的威信、传统的力量、道德观念以及社会舆论来维护,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的。

(4)法律规范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是一定地域中所有的居民,而不论他们属于哪一氏族和部落;原始社会的 惯所适用的范围和对象则只限于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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