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eren shouru tiaojieshui
[外文]:individual income regulation tax
我国对在本国境内有住所,取得个人收入的我国公民所征收的一种个人所得税。
沿革1950年,我国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已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制,且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单一,因而这种税一直未开征。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198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既适用于外籍居民,也适用于本国公民。但是,由于这个税法主要是针对外籍人员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制定的,一些征税办法不完全适应我国公民的实际情况。1984年以后,随着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和个人收入渠道的增多,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开始拉大,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日趋突出。为了调节部分社会成员的较高收入,缓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保障社会安定,更好地体现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 1986年9月发布了《我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并决定自1987年1月1日开征。适用于我国公民。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内容个人收入调节税采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课税制。征税项目包括八类个人收入:
(1)工资、薪金收入;
(2)劳务报酬收入;
(3)承包、转包收入;
(4)财产租赁收入;
(5)投稿、翻译取得的收入;
(6)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的提供、转让取得的收入;
(7)股息、利息、红利收入;
(8)经 确定征税的其他收入。对纳税人取得的前四项收入为综合收入项目,实行按月合并征收,采用五级超倍累进税率。即将纳税人的个人收入按全国不同类别的工资区,划分为四档,每个档次都规定有相应的个人收入计税基数,不超过基数三倍的个人综合收入为免征额,只对超过基数三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税率累进征收。对个人取得的⑤⑥两项收入实行分项计税,按次征收,税率为20%。其费用扣除规定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相当每次收入额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征税。利息、股息、红利属于纯投资性所得,不允许从中扣除任何费用,按每次收入额征税20%。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免税项目有:
(1)省级人民 、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
(2)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在国家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的储蓄存款利息;
(4)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5)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6)保险赔款;
(7)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
(8)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
(9)经 批准免税的其他收入。
征收方法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支付各项应税收入的单位,所支付给纳税人的金额达到纳税标准,依法应扣税的,在支付的同时,必须按收入来源性质及有关规定扣缴税款,并给纳税人出具纳税凭证。纳税人取得的属于综合所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其单项收入是否已扣税,凡合并后的综合收入达到纳税标准的,必须自行申报纳税,已扣缴的税款,可持纳税凭证,在应纳税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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