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uishou yuanze
[外文]:tax principle
建立税收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又称税制原则。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征税意志。同时,由于税收具有积累资金,调节经济和社会政策等多种功能,只考虑财政收入的需要,有可能对经济长期发展造成消极影响;实行 经济增长的税收政策,又有可能因损害公平,不利于社会安定。因此国家必须选择一定的税收原则以协调税收职能之间的关系。
我国春秋时期的管仲,最早提出取之有度,少扰人民的税收思想;魏晋时期的傅玄在《平赋役》一文中提出的税收总原则是“安上、济下、尽利用之宜”。其内容包括三项具体原则,即:税负平均原则、税制统一原则、税收有常原则。在西方,以英国经济学家A.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派,提出以税收中性为特征的“平等、确定、便利、经济”的“赋税四原则”(见古典学派税收思想)。19世纪下半叶,资本进入垄断阶段。资产阶级为了缓和因私有制和财富分配不公导致的阶级矛盾,在强调税收财政作用的同时,开始注重税收的社会政策意义。以A.H.G.瓦格纳为代表的德国社会政策学派提出了“财政收入、国民经济、社会正义和税务行政”四个方面九项税收原则(见社会政策学派税收思想)。斯密和瓦格纳的税收原则不仅对当时,而且对当代资本国家税制和税收政策都曾经并继续产生重大影响。20世纪70年代后,一些主要资本国家及其财政学者适应本国政治、经济及税收职能变化的要求提出的税收原则,主要有公平、效率、简明和有利于经济增长等方面的内容。
综合各派思想,一般认为税收原则应当包括:
(1)税收财政原则。在保证国家的财政需要的同时,要兼顾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处理好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2)公平税负原则。以公正、平等为目标,通过税收调节,实现合理负担,鼓励平等竞争。
(3)税收效率原则。以增进资源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为目标, 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增长的激励作用。
(4)税务行政原则。要求税法简明易懂,征管简便严密;节时省费。
(5)税收 原则。保障国家独立自主的征税权力,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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