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lilü guanli
[外文]:interest rate management
中央银行对利率水平的调整和限制权限以及对利率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沿革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制度刚建立时,基本实行指导性利率管理,即中央银行通过再贴现率以及在公开市场上买卖证券的价格来引导和指导整个市场利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由其自行决定。1929~1933年世界经济危机打破了指导性利率管理的格局,开始实行指令性利率管理,对存款利率实行较高限额控制,贷款利率可在竞争中自由确定。由于经济形势和金融形势在40年后发生了很大变化,指令性利率管理出现了一些弊病,因而,在70年代,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开始放弃指令性利率管理,又重新回到指导性利率管理体制。在发展我国家,利率管理具有强烈的指令性,受限制的利率种类比较多,对存款利率、贷款利率均实行较高限制。对金融市场上除 债券外的信用工具实行收益管制,但在经济起飞以后,指令性利率管理也同样出现了一些问题,因而,在一些国家如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先后放弃了利率限额管制,实行了以中央银行利率为中心的指导性利率管理体制。
我国利率管理权限和管理办法利率管理权主要集中在我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利率重大调整均由人民银行报请国务院批准,各级分行和专业银行没有变动利率的权力。
1979年以后,人民银行在利率管理上有所松动,首先,信托投资公司吸收和发放的存、贷款,其利率可以上下浮动20%,1982年,又授权各专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下浮20%,其浮动幅度和范围均由各专业银行总行掌握。我国境内的外币贷款利率授权我国银行制定并公布。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城乡信用合作社可以根据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利润大小、偿还能力、信用好坏等适当上浮。
1983年,我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后,除正常调整利率外,主要加强了利率管理,制定了一些具体规定,1990年又作了补充,制定了利率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管理权限。我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国家利率政策,负责拟定有关利率管理的法规草案,制定利率管理基本规章,根据决定或授权确定调整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和债券利率及其浮动幅度,领导各级分支机构的利率管理工作,协调、仲裁、处理金融机构的利率 和违犯规定的行为。
我国人民银行各级分行主要是贯彻落实总行的利率政策,检查、监督、调查、分析本地区金融机构利率政策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各专业银行可制定本系统内部的上存、借用、联行和同业往来以及行社往来利率,对本系统的利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在明确各自分工的情况下,对拒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违规者也制定了处罚办法。
(1)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存款和债券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我国人民银行按其少付或多付利息数额处以同额罚款。对少付利息的,责令其向存款方如数补付;对多付利息的,责令其将非法吸收的存款,专户、无息存入我国人民银行直至该存款到期。
(2)对擅自降低、提高或以变相形式降低、提高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辖区内我国人民银行按其少收或多收的利息处以同额罚款。多收利息后,责令其向借款方如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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