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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法

[拼音]:gongchangfa

[外文]:factory law

亦称“工场法”,即资本国家关于雇佣劳动的立法,规定工厂内部的劳动时间、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工资福利、集体合同、实施义务教育以及企业主对在生产中致残工人的物质责任、劳动保险等。

工厂法随着资本工厂制度的建立而产生。它是资本国家迫于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需要,在工人运动高涨的形势下制定的。一般认为,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工厂法是英国议会1802年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1833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工厂法草案》。其后,资本各国都相继制定工厂法。瑞士和法国于1877年和1892年分别制定了《工厂法》,日本1911年制定《工场法》,于1916年正式实施。十月革命前俄国的几个重要的工厂法规是:1882年《雇佣童工、童工劳动时间和工厂检察机构法》;1897年的《劳动日法》;1903年《企业主对工人伤残的责任法》和《工厂领班法》;1912年的保险法等。美国的工厂立法,是1935年的《国家劳工关系法》。自20世纪初,一些国家陆续制订劳动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劳动法的情况更为普遍,原先工厂法的内容已为劳动法所取代。

在主义国家,工人是国家和企业的主人。以调整劳资关系为主要内容的资本工厂法在主义国家并不适用。主义制度下的劳动关系,主要由体现这些国家整个工人阶级利益的劳动法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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