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hunyin
[外文]:marriage
男女两性依一定的法律、伦理和风俗的规定所建立起来的夫妇关系。东汉班固等编撰的《白虎通》说:“婚者谓昏时行礼,故曰婚,姻者女人因夫而成,故曰姻。”先秦的礼仪选集《礼记》则说:“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是男女间结成夫妻的关系和行为,是家庭的基础和根据,是家庭成立的标志。
婚姻的本质婚姻从表现形式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定的社会结合。自人类社会出现以来,使两性结合趋于规范化的主要手段是风俗、伦理和法律;现代社会主要是依据法律。婚姻成立的主要动机不只是在于满足性需求,还有更复杂的动机。德国社会学家L.穆勒曾归为三种动机,即经济、子女和感情,并认为在上古时代经济第一,子女第二,爱情第三;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现代社会,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古代社会,婚姻的主导动机缘于女人是创造财富的活工具,娶妻是为了增加劳动力,人的 在婚姻之外可以得到满足。人类婚姻史的第二时期,女人劳动范围逐渐变小,财富及继承问题日趋突出,于是关于个人至亲骨肉的后代观念便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娶妻是为了生育合法的儿女和照管家室。第三时期,女人社会地位起了变化,个人自由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爱情成了婚姻的主导动机,其次才是生儿育女和权衡经济。
婚姻的形式婚姻的缔结和成立依风俗、伦理和法律的不同有着多种形式,主要有:
(1)掠夺婚。男子以武力夺女为妻。原始社会的一种婚姻 俗。产生于母权制的夫从妻居向父权制的妻从夫居的过渡时期。古代希伯莱人、阿拉伯人、希腊人、条顿人;我国云南省、贵州省的德宏傣族、阿昌族和荔波水族等曾行此婚俗。
(2)买卖婚。男方以金钱、财帛买女为妻,萌芽于父权制氏族出现之时,随着私有制的出现,普遍流行于阶级社会。
(3)服役婚。男方上女方家为其服务(役)一段时间,而后与女子结为夫妇。是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转变时期的一种婚俗。古代的希伯莱人、印度人、条顿人以及欧洲南部地区一些居民,曾盛行服役婚。直到近现代,亚洲、美洲、非洲许多地区还有此婚俗。我国云南拉祜族、傣族,台湾高山族,海南岛的黎族,新疆的塔吉克族等,历史上也存在过服役婚。
(4)交换婚姻。两家父母各以其女交换为子妇,或男子各以其姊妹交换为妻。起源于原始社会母系氏族的外婚制。这种婚俗流行于澳大利亚的卡列拉人中,印度阿萨姆邦的普龙人与缅甸的克钦人之中。我国建立前,凉山彝族奴隶社会也实行交换婚。
(5)指腹婚。当儿女还在母亲腹中,双方父母就相约,如生下的婴儿分别为男女,就确定为未来的夫妇。这种婚俗在我国古代南北朝时颇为盛行。
(6)童养媳。我国封建社会婚姻制度的产物。女儿尚未成年就送到男家抚养,待男女双方成年择日完婚。
(7)同意婚。有的由当事人所属的群体同意才能结婚;有的是当事人同意即可。后者又称“自由婚”,它是随着资本制度的确立而普遍实行的。有些国外学者认为,婚姻是反映人类自然法则所要求的契约,夫妻的占有是相互的,必须以双方的合意为条件,所以自由婚也叫“共诺婚”和“契约婚”。现代社会主张婚姻自主,以当事人的共同意愿为条件的自由婚是现代婚姻的主要形式。
在传统社会,人们结婚要举行各种各样隆重的仪式──婚礼,向社会和公众宣告婚姻的正式成立。现代社会,人们结婚大多也举行婚礼,但以婚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社会的正式认可为条件,男女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婚姻登记便得到法律的承认和社会认可,即为婚姻的正式缔结、成立,是否举行婚礼,由当事人定,社会和法律不加规定。
婚姻制度就婚姻的配偶人数来说,“有多夫多妻”、“一妻多夫”、“一夫多妻”、“一夫一妻”。“多夫多妻”也称团体婚。它包括若干男女之间的相互婚媾,在团体之中,每一个男子都是每一个女子的丈夫;反之亦然。在苏联西伯利亚和巴西土人的刚昂部落中都有过这种婚姻。“一妻多夫制”,有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为同胞共妻,若干兄弟共有一妻,长兄娶妻,弟享夫权,生子皆属于兄;兄死,其财产、地位、妻子皆传于次弟。我国 的一些地区曾存在过这种制度。另一种是非同胞共妻制,为夫之间不是兄弟,而是朋友或邻里,其妻轮流与他们同宿,若有子,则按某种仪式来确定其父。印度南部的内耶实行这种制度。“一夫多妻制”在世界各国一些民族中还较为普遍,我国封建社会的妻妾制度,现在某些阿拉伯 民族的一夫四妻制都是“一夫多妻制”的典型。“一夫一妻制”是现代世界流行最广的婚姻制度。大多数国家认为这种制度是人类最适当的婚姻制度。
从通婚的范围划分,有“内婚制”和“外婚制”。“内婚制”是在一定血缘或等级范围内选择配偶的一种婚姻制度。原始社会有些部落实行“族内婚”,就是以血缘划分婚姻范围的。进入阶级社会后,婚姻范围划分的形式愈来愈多,有的以宗教来划分,如某些 教、犹太教和印度教只能在本宗教 之间通婚;有的以阶级来划分,如古罗马禁止贵族与平民通婚,古代日本法律明文规定实行阶级内通婚。“外婚制”是禁止一定范围以内血缘亲属成员之间通婚的一种婚姻制度。通常是指氏族的外婚制,亦称族外婚。我国自周朝以来,便实行外婚制。外婚制的出现是人类婚姻史的进步。
婚姻的条件基于社会需求和个人生理需求两个方面,可分为禁止结婚条件和结婚必备条件。在现代社会,禁止结婚条件主要有:禁止近亲结婚,禁止有某些遗传病者结婚,禁止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者结婚等,有的国家还规定禁止女子在未满再婚期结婚。从结婚必备条件来说,可分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主观条件主要指当事人的意愿。比如,1980年颁布的《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客观条件主要有婚龄,即当事者到达一定年龄,具备一定的生理、心理条件。1980年我国颁布的婚姻法规定男22岁、女20岁才能结婚。
影响婚姻择偶的因素主要有:生理因素,如相貌与身体;政治因素,如社会地位和政治立场;经济因素,如财产多寡与经济状况,以及其他诸如门第高低、家庭环境和背景、受教育程度、文化修养、职业、年龄、性格、爱好、贞操、道德品质、有无爱情等因素。正是由于这些诸多复杂的因素,使择偶标准成为一个综合的随社会变迁而变异的指标。
婚姻媒介在古代和中世纪末期,婚姻的缔结主要由父母包办。《诗经·南山》说:“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婚姻媒介等各种角色(见社会角色)的介入,不仅帮助当事人成立婚姻,而且代表社会监督婚姻。现代社会婚姻由宗族、家族之事改变为当事者个人之间的事,传统意义上的婚姻媒介等角色的作用正在消退或减弱。
婚姻的解除婚姻有其成立就有其解除。婚姻解除的方式有自然解除和离婚。因配偶一方死亡或法律认定的出走等原因的婚姻解除为自然解除。在配偶生存期间,通过法律手段解除的婚姻关系是离婚。婚姻关系解除后又结婚者为再婚。在实行一夫一妻制的社会,婚姻关系未解除又结成新的婚姻者为重婚。重婚受法律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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