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anquan fenli zhidu
[外文]:separation of powers
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J.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国家所采用,是资本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
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典型国家。美国 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 属于美国总统;司法权属于较高 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 。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 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较高 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较高 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较高 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较高 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任。此外,根据惯例,较高 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实行总统制的资本国家一般都采用这种形式。
三权分立制度在反对封建势力复辟、建立资本 制度的斗争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这个制度在实践中和理论上逐渐受到巨大冲击。由于 *党政治的发展和影响,国家机关之间分权与制衡关系已经表现为执 *党内部的权力分配与协作关系,以及各 *党之间为争夺权力而进行的斗争与妥协的关系。由于行 力的不断扩大,行 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牵制力量随着扩大,而立法、司法两权对行 的牵制力量相应削弱,它们之间相互平衡关系已被破坏。同时,国家权力能否分割、权力分立有无确切含义、司法审查有无道理等问题,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没有定论,从而使三权分立制度的权威性受到损害。尽管如此,这个制度迄今仍然是资本国家机关进行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对我国曾经产生过一定影响。 革命的先行者国父运用西方的分权学说,结合我国历史上的统治经验,创立了五权 理论,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加入监察、考试两权。1947年元旦, 颁布的《民国 》,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五权 ”原则。我国建立以后,在政治体制上根本否定并排斥三权分立制度,坚持实行 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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