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yi shou ding zhi wu nian bubian caizheng tizhi
[外文]:practice of ratification of expenditures according to revenues for five years
特指我国在1958年实行的扩大地方财权型的财政管理体制。其基本特点是:
(1)以收定支。即在中央统一领导下,明确划分地方收支范围,分别核定地方预算收入分成项目和比例,由地方根据收入自行安排支出,包干使用,自求平衡,多收可以多支,以别于1951~1957年以支定收的做法(见“划分收支,分级管理”财政体制)。
(2)中央核定地方的收入分成项目和比例,在三年或五年期间内不变,以别于过去一年一定收支的做法。它是我国对财政管理体制进行重大改革的尝试。
产生背景1957年大批中央企业下放到地方管理,在地方对企事业经营管理权扩大的同时,也要求相应扩大财权,为与当时的工业、商业管理体制进行配套改革,1957年11月,国务院颁发《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决定从1958年起,实行“以收定支,三年不变”(1958年4月改为“五年不变”)的体制。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1)划定地方财政收入范围和项目。一是地方固定收入,包括地方的企事业收入、地方税收印花税等7种)及其他零星收入,全部划归地方。二是企业分成收入,包括中央划给地方管理的企业和虽由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利润的20%划归地方。三是调剂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核定各地不同的分配比例,划归地方。另外,还有中央专案拨款收入,也列作地方财政收入。
(2)划定地方财政支出范围。一是地方正常支出,即地方预算中比较经常的支出,包括地方经济建设事业费、行政经费和其他地方性的正常支出,由划定的地方财政收入自行安排。二是中央专案拨款解决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和重大灾荒救济、大规模移民垦荒等特殊支出。
(3)划定各地方的收入项目和分成比例。地方的正常支出,以划定的三种地方收入顺序抵补。凡属地方固定的一种收入能够满足正常支出的,不再划给其他收入,多余部分核定一个比例上交中央。以此类推。如三种地方收入全部划归地方,仍不够满足支出需要的,其差额另由中央拨款补助。
(4)给与地方在较长期内的自主财权。以上三种划定,以1957年的地方预算收支作基数,核定的地方收入分成项目和比例,五年不变。中央专案拨款收支部分,则一年一定,专款专用。地方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根据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支出,预算执行中,收入超过支出,地方可自行安排使用。地方预算年终结余,也全部留给地方,在下年度安排使用。
执行后果“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体制,使地方有了明确的固定收入来源,增加了地方机动财力,地方把它与支出联系起来,可以统筹安排本地区的财政收支和进行长远规划,从而调动了地方增产节约、积累资金和自主管理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当时经济工作中的高指标、瞎指挥和浮夸风,使财政收入发生虚假;地方分得的机动财力超过原来预计,过多地分散了财力;地方强调自成体系,用掌握的资金,盲目扩大基本建设规模,与国家建设统一布局发生矛盾,使这项体制实行一年后,就被“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体制所取代(见总额分成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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