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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制

[拼音]:shengzhi

主要指元以后地方较高行政区划制度。我国古代王宫禁地称“省”,即省中。魏晋时期,于中央设中书、尚书、门下三省(见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辅助皇帝处理日常政务,省始成为官署名称。北齐时,曾于地方设行台省,管辖地方,省又成为中央在地方的派出机构。行台,隋唐以后亦有设置,设置较普遍的为金朝。金熙宗完颜亶于天会十五年(1137),在刘豫齐国故地置行台省。以后,地方遇有重大事务,中央常遣尚书省官员坐镇地方便宜行事,称“行尚书省事”。不过金代的行尚书省,仍是中央在地方的临时派出机构。

元承金制,元世祖忽必烈以中书省 全国政务,改地方行尚书省为行中书省。随着疆域的开拓和政局的稳定,至成宗大德年间(1297~1307),除京畿、山西、山东及内蒙古一带隶于中书省和 直属宣政院外,在全国共设十一个行省,即岭北、辽阳、河南、陕西、四川、甘肃、云南、江浙、江西、湖广、征东等行省。各行省设平章政事,总揽一省军事、民政、财政诸大权,行省成为地方较高行政区划。

明初,仍沿袭元制,在地方设行中书省。明太祖朱元璋认为行中书省的权力太重,为了加强中央集权,首先采取措施削弱地方权力。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先后设置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永乐二年罢,后改称北直隶)等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永乐期间,再置交阯(仁、宣之际脱离明 )、贵州二承宣布政使司。自此至明末,全国共设置承宣布政使司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和都指挥使司,号称“三司”,分掌一省钱谷、刑名和军政,改变了元代分权地方的局面,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但是,三司鼎立互相牵制,容易贻误事机。中央 常常派遣总督、巡抚进行监督调节。

清朝建立后,在东北地区和新疆、 、青海、内外蒙古(见内蒙古六盟、外蒙古)等地区,派遣将军(见清将军)、都统、大臣管辖。在关内地区,设置行省,改承宣布政使司为省。除明代原设十三省外,顺治元年(1644),改明代北直隶为直隶省,二年,又改南直隶为江南省,共十五省。分别为:(1)直隶省。初治真定府(雍正初年改为正定),康熙八年(1669)移治于保定府。至宣统领顺天府(京师)而外的十一府、七直隶州及其所属厅、州、县。(2)江南省。治在江宁府(今江苏南京)。领十四府、四直隶州及十七州、九十七县。(3)山西省。治在太原府。至宣统领九府、十直隶州、十二直隶厅,及其所属六州八十五县。(4)山东省。治在济南府。领六府及其所属十五州、八十九县。(5)河南省。治在开封府。至宣统领九府、五直隶州、一直隶厅、九州、九十八县。(6)陕西省。治在西安府, 初领八府。至宣统领七府、五直隶州、八厅、五州、七十三县。(7)江西省。治在南昌府。至宣统中,领十三府、一直隶州、四厅、一州、七十五县。(8)浙江省。治在杭州府。至宣统,共领十一府、一直隶厅、二厅、一州、七十五县。(9)福建省。治在福州府。后分所属台湾府为省, 至宣统,领九府、二直隶州、一厅、五十八县。(10)湖广省。治在武昌府(今湖北武汉)。领十六府、二直隶州。(11)广东省。治在广州府。至宣统, 共领九府、三直隶厅、七直隶州、一厅、四州、七十九县。(12)广西省。治在桂林府。至宣统中,领十一府、二直隶厅、二直隶州、六厅、十六州、四十九县。(13)四川省。治在成都府。至宣统,共领十五府、九直隶州、十一厅、十一州、一百十八县。(14)云南省。治云南府(今云南昆明)。至宣统,领十四府、六直隶厅、三直隶州、十二厅、三十六州、四十一县。(15)贵州省。治在贵阳府。至宣统,领十二府、一直隶厅、一直隶州、十三厅、十三州、三十三县。

康熙六年(1667),分江南省为江苏、安徽两省,分湖广省为湖北、湖南两省,分陕西省为陕西、甘肃两省,全国共设十八省。也称内地十八省,自康熙历雍、乾、嘉、道、咸、同六朝二百余年未变。新设诸省简况除陕西见于前述处,分别为:(1)江苏省。治在苏州府。宣统时领八府、一直隶厅、三直隶州、四厅、四州、六十四县。(2)安徽省。初寄治江宁府, 乾隆二十五年(1760)以安庆府为省治。宣统时领八府、五直隶州及四州、五十一县。(3)甘肃省。初治临洮府, 乾隆三年移治兰州府。宣统中领八府、一直隶厅、六直隶州及六州八厅、四十七县。(4)湖北省。治武昌府。宣统中领十府、一直隶厅、一直隶州、六州、六十县。 (5)湖南省。治长沙府。至宣统中领九府、五直隶厅、四直隶州、三州、六十四县。

光绪时(1875~1908),在边疆地区先后添设新疆、台湾、奉天、吉林、黑龙江等省。至宣统,全国共设二十三省。新设诸省为:(1)新疆省。光绪十年建省,治迪化府(今 )。宣统时领六府、七直隶厅、二直隶州、二分防通判厅、一州、二十一县。(2)台湾省。光绪十二年建省,治台湾府(今台 南)。领一府、二厅、四县。1895年台湾被日本侵占,1945年归还我国。(3)奉天省。光绪三十三年建省,治奉天府(今辽宁沈阳)。宣统 领八府、五直隶州、三厅、六州、三十二县。(4)吉林省。光绪三十三年建省,治吉林府。领十一府、三州、五厅、十八县。(5)黑龙江省。光绪三十三年建省,治齐齐哈尔。宣统时共领七府、六厅、一州、七县。

民国初沿清制,设直隶(1928年6月28日改称河北)、奉天(1929年2月5日改称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台湾(日占,1945年10月25日收复)二十三省。1928年九、十月新设热河、察哈尔、绥远、青海、西康(1939年1月1日正式成立)、宁夏六省,增至二十九省。1945年8月31日析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为辽东、安东、辽北、吉林、松江、合江、黑龙江、兴安、嫩江九省,复增至三十五省。

各省行政机关初无统一制度。1913年1月8日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后,始统称为行政公署,设民政长一人,由大总统任命, 全省政务;置总务处及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四司。1914年5月23日依《省官制》,行政公署改称巡按使公署,由大总统任命巡按使一人,管辖全省民政官吏及巡防、警备队等,并受 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和司法行政及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设政务厅,置厅长一人,由巡按使荐请内政部转呈大总统简任(须回避本籍),辅佐巡按使掌理全省事务;厅内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四科,分掌政务。1916年7月6日改巡按使公署为省长公署,巡按使为省长。1917年9月6日公布《教育厅暂行条例》和《实业厅暂行条例》,裁省长公署政务厅内教育、实业二科,设财政、教育、实业三厅和警务处;各厅、处置厅、处长一人,由大总统简任, 厅、处事务。1921年6月23日公布《省参事会条例》,设参事会,由会长和省参事员十二人组成;会长由省长兼任,省参事员由省长就所属各厅、处长和本省人士中分别委任、聘任三人,其余由省议会选任。

南京国民 成立后,依1931年3月23日第六次修正公布的《省 组织法》,称省 ,设委员七至九人,由中央简任,组成省 委员会,行使职权。设主任一人,由国民 从省 委员中任命,代表省 执行省 委员会议决案等职权,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省 委员互推一人暂行代理。又设秘书处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厅(必要时得增设实业厅及其他专管机关)。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简任,承省 主任之命综理处务。各厅设厅长一人,由行政院从省 委员中选择,并提请国民 任命;综理各该厅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机关。1936年10月24日依行政院公布的《省 合署办公暂行规程》,实行秘书处,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四厅及保安处一律并入省 公署内合署办公制度。1939年7月22日依行政院公布的《战区各省省 设置行署通则》,于战区各省省 设置行署,秉承省 之命,在所辖区域内代行省 职权。行署设主任一人。由行政院就省 委员中提请国民 简任,综理行署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所辖机关,酌设秘书、政务、警保三处,各置处长一人,由行政院提请国民 简任或荐任,分别掌理事务。1949年后为我国新省制所代替。

参考书目

钱端升、萨师炯等合著:《民国政制史》,商务印书馆,上海,1946。

董霖编著:《我国 》第2册,世界书局,上海,1941。

许崇灏著:《我国政制概要》,商务印书馆,重庆,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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