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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逻辑史

[拼音]:Zhongguo luojishi

[外文]:history of Chinese logic

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思想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包括我国古代以正名和论辩术为主要对象的名辩之学或名辩逻辑形成和发展的历史,也包括印度因明和西方逻辑在我国传播和发展的历史。

在我国古代,除少数逻辑专著外,许多逻辑理论和思想都分散在大量的政治、哲学、伦理和自然科学等方面的著作中,这些著作还包含有关于逻辑应用方面的丰富材料。作为一门专门学科的我国逻辑史,以逻辑理论和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作为自己研究的主要任务,以总结、分析各家在逻辑理论方面的成就和贡献为主要内容。

发展过程和主要阶段

我国逻辑思想的发展过程可根据我国古代逻辑形成、发展的特点及国外逻辑思想的传入和影响,分为先秦、两汉至明清和近代三个历史发展时期。前两个时期属我国古代逻辑的形成和发展阶段,以名辩逻辑的建立和演变为主干;后一个时期是我国近代逻辑思想的发展阶段,以西方逻辑在我国的传播为主流。

先秦时期

这是我国古代逻辑开始形成并发展昌盛的时期。春秋战国在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过程中,论辩之风极盛,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各家都对名实关系、正名原则和论辩术进行了探讨或总结,涌现了一些着手研究名词概念和论辩术的思想家,经过名家、儒家、法家特别是墨家的总结,建立了比较完整的我国古代逻辑体系。

春秋末年的邓析最先在辩论活动中提出了“刑名之辩”和“两可之说”的名辩思想。孔子从政治、伦理思想方面提出了“正名”的要求,其中包含一些合理的逻辑思想,并提出“能近取譬”和“举一反三”等类推方法。墨子在我国古代逻辑史上早提出了“辩”的概念,认为“辩”具有明是非、别同异和以往知来、以见知隐的推理认识作用,他最早从逻辑角度提出“名”、“类”、“故”等概念,强调“知类”、“明故”的认识作用,概括了推理、论证中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原则──三表说,还最先要求将“辩”作为一门专门的技术进行学 。名家的惠施和公孙龙曾经是当时最有影响的名辩家。惠施提出了“历物十事”,主要探讨名实关系,他在“善譬”中阐述了以“所知”去类同、推知其“所不知”的类推原则和方法。公孙龙从理论思维的高度提出了“唯乎其彼此焉”的逻辑正名原则,认为“彼”之名必须专指彼之实;“此”之名必须专指此之实。他通过对“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的具体分析,论证了种名(“白马”)与属名(“马”)在概念内涵和外延方面的种属差别。公孙龙关于“名”的分析,把先秦名辩思想引向纯逻辑探讨的方向,为我国古代逻辑科学的建立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后期墨家是一批战国中、后期的名辩思想家。他们继承和发展了名家、儒家特别是墨子的逻辑思想,在《墨辩》中系统阐述了“墨辩逻辑”,从而使我国古代逻辑无论在理论上和体系上都达到了较为完整的程度。它是我国古代为数不多的逻辑专著中的杰作。

《墨辩》最先从逻辑的角度给“辩”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它指出,“辩”就是对同一主项或论题的是非之争,表现为关于同一主项的一对矛盾命题之间的是非之争。《墨辩》强调“辩”的对象不应该是两个,作为“辩”的一对矛盾命题中必有不当者和当者,这就揭示了“辩”具有分清是否和胜负的论证性质,深刻地反映了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的基本思想。《小取》篇还把“辩”的目的和作用概括为明是非、审治乱、明同异、察名实、处利害、决嫌疑等 6个方面,提出“辩”的客观基础和标准是“摹略万物之然,论求群言之比”。

《墨辩》最有价值的是关于“名”、“辞”、“说”等思维形式的逻辑理论和逻辑体系。“名”具有举实的作用,“举”是“告以文名,举彼实故也”。所以,“名”具有反映事物属性或本质(故)的概念性质。《墨辩》中提出了类之相异必须以同一本质属性之偏有和偏无为标准的分类原则,并根据名的外延大小分为相当于范畴的达名、相当于普遍概念的类名、相当于专名的私名。《墨辩》认为,“辞”(论题)的作用在于“抒意”,因而,“辞”和“言”既表示语句或命题,又是表示理性思维(心)所产生的思想(意)的命题和判断。在《墨辩》中还初步提出了“辞”的某些不同性质和种类,如:“尽”,即“莫不然也”,它相当于全称;“假”,即“今不然也”,它具有假言的性质;“或”,即“不尽也”,是一种并非全称的特称,亦即或是或不是的选言;“必”,即必然,等等。从而,揭示了“辞”的单称肯定与单称否定、单称否定与全称肯定之间的矛盾关系。他还比较正确地阐明了词项的周延理论(见词项和概念),即“乘马”之“马”不必周延;“不乘马”之“马”必须周延。《墨辩》指出, “说”的作用是 “出故”和“明故”,即“以说出故”之意。“故”是“辞”之所以能成立的前提或条件。“说知”是以“亲知”和“闻知”为前提而得的一种演绎的推理之知,如亲知“室外之墙为白色”,闻知“室中之墙与室外之墙同色”,则推理可知“室中之墙也为白色”。《大取》篇还进一步提出了“立辞”必须具备“故”、“理”、“类”三物,类似于直接原因、一般规律和同类事物之例证这三个前提。从而,更完整地揭示了墨辩逻辑中“立辞”(论证)的基本过程和形式──三物论式。它要求在基本属于演绎的论证中包括举类的归纳因素。《墨辩》还初步总结了“或”、“假”、“效”、“侔”、“止”和“辟”、“援”、“推”等具体的演绎论式。“或”、“假”、“效”、“侔”、“止”这五种论式,分别相当于形式逻辑演绎推理中的选言推理、假言推理、直言推理、复杂概念推理和对当关系中矛盾命题间的直接推理;“辟”、“援”、“推”则相当于三种直接的类推式。这些形式的推论使墨辩的演绎理论和体系更加充实和完善,反映了墨家对假言、选言、直言等基本的间接推论形式和某些直接推论形式都有比较合理的认识。《墨辩》还通过阐述“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的正名理论,进一步揭示同一律原则。在揭露“以言为尽悖”等包含逻辑矛盾的诡辩命题中,进一步反映了矛盾律原则。《小取篇》专有一章讨论了辟、侔、援、推四种论式中的逻辑要求和防止逻辑错误的一般原则,指出“多方”、“殊类”、“异故”,即词有多义、类有大小同异之殊、故有充分和必要之异,是导致逻辑错误的重要原因。《墨辩》还在归纳方面,提出了朴素的简单枚举的思想。

先秦时期,对我国古代逻辑作出过突出贡献的另一著名思想家是荀子,他继承、发展了名家和墨家的正名理论,使儒家的正名思想在逻辑上更加理论化和系统化。他强调制名起于感官,认为“名”具有概括一类事物共性的概念性质,又具有“足以指实”的语词性质。他在理论上的突出创见是提出了“制名之枢要”的正名原则。在概念方面,他提出了制名要坚持“同则同之,异则异之”的制名原则,强调要贯彻“遍举为共,偏举为别”和“推而共之”、“推而别之”等关于限制和扩大概念的原则。他把名划分为共名和别名,一个名(如“动物”)相对于较小的类名(如“牛”)时称为“共名”,相对于更大的类名(如“生物”)时称为“别名”。因此,共名之上还有共名,直到不能再共时就称为“大共名”(如“物”);别名之下还有别名,直到不能再别时就称为“大别名”(有人认为相当于小的共名;有人认为相当于单名)。他还从语词方面提出了制名必须坚持简明、易懂和尊重社会约定的原则。此外,荀子也提出了辞、说、辩的逻辑理论,指出“辞”是用不同的实名以表示一种断定,“辩”和“说”是对同一的实名辩明是非之道,它们相当于判断、论证和推理。他还提出了揭露和防止逻辑错误的“三惑”说,尽管所举之例包含有对名家、墨家思想的误解和偏见,但在理论上仍是有价值的。

继荀子之后,韩非第一个提出了“矛盾”概念,精辟地揭示了矛盾律的思想原则,指出在“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的反对命题中不能同时为真(见矛盾之说)。此外,韩非提出“审名以定位”、“明分以辨类”、“循名而责实”,对正名的积极意义作了进一步发挥。约成书于公元前 3世纪的《吕氏春秋》也阐发了“正名审分”、“督名审实” 等正名原则, 并揭示了“言”和“意”即语辞和思想判断的关系,提出了有关“推类”的原则。但自荀子以后,由于过分强调“正名”的政治目的,对名家和墨家的思想采取排斥态度,先秦的名辩逻辑没有得到充分的继承和发展。(见先秦逻辑思想)

两汉至明清时期

先秦以后一直到近代,由于统治阶级在学术上独尊儒家,废弃名、墨,我国古代逻辑的发展受到阻梗,在长达2000余年的时间里,只有极少数知识分子曾经一般地探讨过推理、论证的意义和形式以及名实关系等问题。

两汉时期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家王充在反对宗教神学的斗争中,自觉运用推理论证的方法,探讨论证的作用、要求和方法,提出了一些论证的规则。他将其著作定名为《论衡》,意即关于言论标准之书。他强调要通过论证而达到辨真伪、证是非、驳虚假的目的。所以,他的论证包括证明和反驳,而且更重视反驳。他还强调“事莫明于有效,论莫定于有证”,认为论证必须提出真实、充分的效验或证验。 他所要求的效验或证验, 不仅包括用一一列举事实作为论据的事实证明,而且十分重视“比方物类”和“揆端推类”等推理方法的逻辑证明。

到魏晋时期,论辩之风曾一度盛行,被禁绝了 500多年的名、墨逻辑思想重新被发掘出来。由魏晋人编的《列子》一书,列举了先秦的惠施、公孙龙和其他辩者提出的许多命题及有关名辩的一些情况。鲁胜首次把墨家的《经上》、《经下》、《经说上》、《经说下》四篇合编为《墨辩》一书,并作注释和叙文。但原作已亡佚,现仅存的《墨辩注叙》一文,是我国第一篇关于逻辑史的专论。它对先秦名辩思想的历史和意义作了新的概括,重新肯定了名、墨两家名辩思想的价值,指出:“孟子非墨子,……荀卿、庄周等非毁名家而不能易其论也。”

当时在名实问题上的一场重要争论,是以王弼为代表的“言不尽意”论和欧阳建的“言尽意”论之间的辩论。王弼一方面承认“言”能表达“意”,另一方面又得出存“言”不能尽意和得“意”在于忘“言”的结论。欧阳建则充分肯定了名能辨物、言能畅理和尽意的认识作用。这场争论不仅提出了“言”能不能尽“意”的哲学问题, 而且从语义学的角度提出了 “言”能不能尽“意”的问题。但当时对后一个问题未能从逻辑的角度予以充分回答。

从两汉到魏晋,随着辩论之风的逐步兴起,一种以文学为体裁的论辩方法开始盛行起来。历史上称之为“连珠式”或“演连珠”、“连珠体”。这种“连珠式”只是表现为文体的一种相对固定的格式,并没有从推理的形式或理论上作出概括。

从东汉起,佛教及因明传入我国(见因明在我国的传播和发展)。唐初玄奘带回并翻译了印度新因明的两部重要著作《因明正理门论》和《因明入正理论》。他的徒弟根据其讲解纷纷为因明注疏,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窥基的《因明入正理论疏》(简称《大疏》);现存的还有文轨的《因明入正理论疏》(简称《庄严疏》)和神泰的《因明正理门论述记》。玄奘、窥基等人不仅对因明的传入和翻译作出了历史性贡献,而且通过翻译和注释进而发展了因明理论。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因三相”理论、尤其是对“同品定有性”这一条的翻译比原来更准确、更严密了;

(2)将宗、因、喻中的有体、无体分为三类,把 “生因”和“了因” 各按言、智、义分为六因;

(3)提出“寄言简别”不属过失的规则;

(4)对许多谬误各按自比量、他比量、共比量分为全分和一分,等等。因明传入后,在唐初一度出现过研究因明的 ,并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我国也因此而被称为因明的第二故乡。但这一 只延续了几十年就衰落了。

在因明传入汉族地区的同时,也开始传入我国 和其他藏族地区。大约公元8世纪前后,印度的世亲、陈那和法称的许多著作陆续被译成藏文。到11世纪,法师子(又译恰巴曲森,1109~1169)及其徒弟,分别写了关于法称《量决择论》一书的注疏,并创立了一种特殊的因明风格,称“摄类辩论”,表现为一连串的推论式。萨班庆喜幢(也叫萨班·贡噶江村,1182~1251)所写的《正理藏论》(也译作《量理藏论》)的颂本和自释,奠定了藏传因明的理论基础,在 的影响很大。后来还有宗喀巴著的《七部(量论)入门去蔽论》(也译作《法称的因明七论入门》)和一批因明的注疏、课本等。因明在 的传播以宗喀巴为界分为新旧两个时期。仅在《丹珠尔》论典中就记载有藏族学者著的重要因明著作50多种和译著60多种,对因明的普及、研究和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国古代逻辑发展到宋明阶段,虽无多少突出成就,但这一时期盛行的理学关于“格物穷理”、“格物致知”的认识论观点,却包含着运用推理的认识方法。程颢、程颐认为天下只有一个理,并且由一理而可推知万物之理。在他们看来,只有人具有“推”的能力,而“格物穷理,非是要穷尽天下之物,但于一事上穷尽,其他可以‘类推’”。朱熹充分肯定了推理可由已知到未知的认识作用,认为万物皆是一理,因而也皆是一类,可以“以类而推之”。他进而指出,万物各具一理,万物同出一源,因而可以推而通之。他提出的“格物致知”或“即物穷理”方法,要求通过接触、认识事物,穷尽对“理”的认识。其中,包含着由个别到一般的认识过程的思想和对推理方法的认识。

这一时期的另一些思想家,如陈亮、叶適、罗钦顺、王廷相、李贽等人,在批判理学家的唯心主义哲学观点的同时,探讨了名实关系、名辩作用和是非标准,提出了“由一以之万”和“会万而归一”等归纳和演绎推理的思想方法。

在清代,随着考据之学的兴起,先秦的名辩思想重新受到人们的重视,傅山最先对墨家和名家的重要著作作了注释和研究。顾炎武提出的科学考证方法,既重视“援古证今”,更重视考察对象的实际,即从客观实际和历史事实中归纳出一般性的认识。他所著的《日知录》(共32卷),每一条论证都是从特殊事件或文字语句提出问题,然后运用简单枚举或典型归纳的方法,以证明或反驳某一结论之真假。王夫之提出了“知名”、“制义”、“推之而通”,即概念、判断、推理以及辨类同异的思维形式和过程。戴震在其考证中, 强调要区别“十分之见”与“未至十分之见”,涉及到有关假说和论证的逻辑问题。 清初以后, 对我国古代逻辑的研究也逐渐展开,先后出版了一批有关《墨辩》、《公孙龙子》、《荀子》、《韩非子》等著作的校释专著。

近代逻辑思想的演变

明末清初,随着资本因素在我国的出现和西方各种学说的传入,西方的传统逻辑也开始被介绍到我国。明末李之藻(1565~1630)和傅泛济于1623年翻译出版了中世纪葡萄牙的一本逻辑讲义的前10卷,定名为《名理探》,原著名为《亚里士多德论辩学概论》,共25卷。但由于该书的内容过于烦琐,在当时未产生什么影响。19世纪末,西方逻辑逐渐受到我国学者的重视和注意。严复译著的《穆勒名学》,是英国哲学家、逻辑学家J.S.密尔(亦译穆勒)以介绍归纳逻辑为主的传统逻辑名著,原名为《逻辑体系》。严复通过附于书中的按语提出了自己的逻辑观点。

晚清之际,因明学重新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对古代名辩逻辑的研究也有了新的进展。梁先生、章炳麟、章士钊等人不仅研究了先秦时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名学,而且开始将我国名辩、西方逻辑和印度因明的推理方法加以比较研究,开创了我国逻辑史研究的新篇章。梁先生在《子墨子学说》一书中专门写了《墨子之论理学》一章,首次把西方逻辑和墨家逻辑作了比较研究。章炳麟著《原名》,以因明三支作为标准法式,把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三段论和墨家的推论都称之为三支比量,认为其区别只是排列次序不同。章士钊的《逻辑指要》是一本以西方逻辑为经,以我国逻辑为纬,“谊当融贯中西”的逻辑学专著。他在《名学他辩》一文中,还将公孙龙的“他辩”和墨家的“三物”类同为传统逻辑的三段论和因明的三支论式。这些比较研究进一步提高了我国古代逻辑的地位,加深了对它的理解,证明了逻辑科学的全人类性质。

从20世纪20年代起,随着西方传统逻辑的广泛传播,现代逻辑科学即数理逻辑开始传入我国,并逐渐在学术界和教育界受到重视,出现了比较系统的介绍数理逻辑的著作。1937年,正式出版了金岳霖著的《逻辑》一书,它是30年代以来最有影响的大学教材之一,书中批判、介绍了传统逻辑,也介绍了数理逻辑。这一时期,在我国的许多大学开设了逻辑课,有讲传统逻辑的,也有讲数理逻辑的。这是现代逻辑开始在我国的普及时期。同时,在现代逻辑的研究方面,也获得了一些初步成果。

30年代有人在批判形而上学世界观和方 的同时,把形式逻辑混同为形而上学,要求用辩证逻辑(主要指辩证法)来取代、改造或扬弃形式逻辑;也有人认为只有形式逻辑及其规律才是真正的认识方法和思维规律。由于双方都从哲学上把形式逻辑视为与辩证法相对立的思维方式,从而引起了30年代关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一场争论(见“唯物辩证法”的论战)。从在我国发展逻辑的角度看,这场争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20世纪上半叶,我国哲学界对古代名辩逻辑和印度因明的研究继续深入并取得了一定成果。1922年,胡适的博士论文《先秦名学史》在国内发行。这是我国最早的逻辑史专著。随后,郭湛波的《先秦辩学史》等逻辑史专著也先后出版。在因明学的研究方面,也出版了一些重要的专著,如吕澂的《因明纲要》(1926)、熊十力的《因明大疏删注》(1926)、虞愚的《因明学》(1936)等。

我国逻辑思想的主要特点

所谓我国的逻辑思想实际上主要指我国古代的逻辑思想。我国逻辑思想的基本特点,贯穿于我国古代逻辑的发展过程中,其具体表现为:

(1)我国古代逻辑是一个以辩论形名为开端,以正名为重点,包括名、辞、说、辩为内容的名辩逻辑体系。在先秦,针对着“名实相怨”的现实,各家主要是围绕着名词概念这个中心,探讨名实问题,提出了各自的正名主张。名家的公孙龙和儒家的荀子都主要探讨了正名的逻辑。后期墨家不仅研究、总结了正名的逻辑思想,也较为深刻地总结了辞、说、辩的逻辑,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古代逻辑体系。东汉的王充、唐以后对因明的研究和近代关于三种逻辑比较研究等,也都是关于推理、论证的逻辑思想。所以,我国古代逻辑可以被称为“名学”、“辩学”或“名辩学”。

(2)我国古代逻辑的发展与语言的关系特别密切。在先秦,“名”既用以表示概念,也用以表示语词;“辞”既具有判断的性质,又是指语句或命题。因此,墨家,特别是儒家的荀子都同时从逻辑和语言两个方面探讨了名和辞的性质、形式结构及规律性。不过,当时尽管也有人开始涉及到了名词多义和同义词的逻辑性质问题,实际上都没有真正意识到“名”和“辞”的逻辑性质与语言属性的区别。所以,对逻辑性质和语言属性在认识上的混合或混淆,既是我国古代逻辑的特点,也是我国古代逻辑的弱点,因为它最容易带来语言上的歧义和逻辑上的混淆。它是造成我国古代逻辑未能向规范化方向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3)我国古代逻辑的发展直接受到政治、伦理思想的制约。在先秦,从孔子到荀子都是为了实现正名治国的政治主张而提出并发展正名思想。墨家也是为了建立和论证自己一家独有的政治、伦理观点而逐步建立起一套逻辑理论体系。公孙龙也没有忘记“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的政治目的。所以,他们都把“审治乱”、“处利害”、“明贵贱”等政治和伦理方面的要求,看作是“辩"的重要目的之一。甚至有的人只是在讨论政治、伦理思想时讲到了名辩或运用了名辩方法。正是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的反复动荡和不断改革,带来了先秦思想、文化战线上的“百家争鸣”,从而为开拓和发展我国古代的逻辑思想创造了条件;也由于各家在政治、伦理思想上的分歧和斗争,造成了各家在名辩思想上的相互訾应。秦汉以后,由于统治阶级独尊儒术,名、墨思想几乎灭绝,致使古代逻辑难以得到充分继承和发展。我国逻辑思想的发端和建立,虽然早于西方和印度,但在先秦以后就基本上中断了。这是我国古代逻辑发展缓慢和不及西方成熟的重要原因。

(4)我国古代逻辑在其漫长的发展中,基本上一直处于哲学认识论的范围。我国的名辩逻辑常常是从论辩的认识目的和论证的实际需要出发,围绕着名实关系,研究思维形式和论证方法。古代逻辑思想家们为了达到明辩是非和区别同异之论证目的,一般都离不开从认识论的角度讨论名辩的客观基础和是非标准。 所以, 要求“名”必须符合实,才能谓之“正”;“辩”必须分清是或非、同或异,才能谓之“当”。在先秦辩学中,思维形式的合理性和思维内容的正确性密不可分,致使我国古代逻辑未能从中提炼出严格的推理形式,并且最终未能从认识论中完全独立出来,而只是一种具有认识论意义的论证之学,或者说是一种认识论、论辩术中的逻辑。因此,在我国历史上能被称为逻辑思想家的,一般也都是哲学思想家,包含有逻辑思想的著作也大都是哲学著作。

(5)我国古代逻辑的发展具有自己相对的独立性和继承性。虽然我国古代逻辑的发展,一直受到各家政治、伦理、哲学思想的制约和影响,但由于逻辑科学固有的全人类性质和独特的研究内容,使各家在逻辑思想上自觉或自发地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和继承性。墨家之所以能建立一个比较完整的逻辑体系,原因之一是继承了惠施、公孙龙的逻辑思想。惠施的“善譬”推论方式,公孙龙关于“唯乎其彼此”的正名原则,都在《墨经》中有明确的反映。荀子虽然极力非难名、墨,但其正名理论与公孙龙、墨家的正名思想也基本上是一致的。所以,我国古代的逻辑理论和体系,并非一家一人的独创,而是名家、墨家、儒家、法家等互相吸取、共同探究的积极成果。

参考书目

胡适:《先秦名学史》,学林出版社,上海,1983。

汪奠基:《我国逻辑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79。

沈有鼎:《墨经的逻辑学》,我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北京,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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