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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基金

[拼音]:zhigong fuli jijin

[外文]:welfare fund for workers and staff

我国国营企业为改善职工生活设施、公共消费、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需要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此项基金在不同时期的具体提取比例、列支渠道、使用范围等几经变化。

(1)1950~1957年,对国营企业实行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工资附加费(包括福利补助金和医药卫生补助金)解决企业劳保福利的需要。1952~1957年,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分成制度,从利润中提取的奖励基金使用范围包括集体福利事业支出,如职工困难补助、新扩建职工宿舍、医院、托儿所等。

(2)1958~1961年,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废止企业奖励基金制度,规定利润留用大部分用于生产,一部分用于职工福利设施和生活困难补助。

(3)1962~1968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办法(但商业仍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明确企业奖励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困难补助;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医药卫生补助金。

(4)1969~1977年,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并入职工福利基金。从1969年起,确定国营企业原来按工资总额3%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2.5%提取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5.5%提取的医药卫生费合并,统一按工资总额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从生产成本中列支。原来的奖励基金不能用于对先进个人和集体发奖,而是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分别用来解决职工医疗、福利方面的开支。在此期间 明确职工福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职工及家属的医疗费;幼托及医疗机构等福利设施开支;食堂用具购置及维修费用;农副业生产的开办费及亏损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国家规定由职工福利基金开支的其他支出。

(5)1978年实行企业基金制。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金均纳入企业基金。

(6)1979年开始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按规定企业利润留成应建立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在内的三项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在利润留成中的比例,按工资总额的11%计算核定。实行这个办法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不能从成本中提取,而是随企业利润的增加而增加。实行企业基金和盈亏包干办法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11%从企业成本中提取。

(7)1983年国营企业普遍实行利改税,在企业留利中建立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在内的五项基金。规定大中型企业(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企业)一律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均在成本中列支;超过工资总额11%的部分,在税后企业留利中解决,不准计入成本。计提职工福利基金的工资总额,不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各种奖金,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如果企业留利减少较多影响正常福利费开支时,也可动用一部分企业留利中的后备基金用于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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