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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币政策

[拼音]:fabi zhengce

民国时期 所实行的货币政策之一。亦称法币改革。民国建立以来,我国以银元为货币本位。1935年11月4日 实行法币政策,规定以中央银行、我国银行、交通银行(后增加我国农民银行,称中、中、交、农)发行的钞票为法币,禁止银元在市面流通,并限令各金融机关和民间储藏的白银、银元交由中央银行收兑。单这次“白银国有”, 即取得白银约计三亿元以上。同时规定法币汇价为一元等于英镑一先令二便士半,由中、中、交三行无限制买卖外汇。从此,我国的钞票从可以兑现的信用货币一变而为不兑现的纸币,但还不能算是一种纯纸币制度,而是一种金汇兑本位制度,因为它可以自由兑换外汇。1937年 爆发,“八一三”淞沪战起,外汇大量外逃, 为了防止外汇套购,开始实行外汇统制政策,废止无限制买卖外汇办法。从此,法币对内既不能兑换银元,对外又不能自由买卖外汇,它就成为一种纯纸币本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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