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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农奴制的恢复和加强

[拼音]:Deguo nongnuzhi de huifu he jiaqiang

[外文]:renewal and strengthen of German serfdom

16~17世纪德国境内领主自营地扩大,对农民的强制性劳役剥削重新得到加强的过程。

背景

14~15世纪,德国经济曾有较大的发展。当时经济发展水平虽落后于英国、尼德兰和意大利等国,但也相当繁荣。城市行会手工业已逐渐取代农村手工业而占据重要地位,纺织、采矿、武器制造、雕刻和印刷等行业誉满全欧,许多产品以其高超的质量远销国外。德国北部城市的汉萨同盟在14~15世纪内几乎掌握了半个欧洲大陆的贸易,并控制了北海和波罗的海的商路。农业中耕地面积逐步扩大,代役租制普遍推广,劳役制已不再占统治地位。

但从16世纪初开始,正当其他先进的西欧国家的资本工场手工业获得迅速发展的时候,德国经济却衰落和倒退了。这不仅是由于15世纪末地理大发现引起了世界商路的改变,封建的行会制度和政治割据局面严重地阻碍了工业的发展,决定性的原因则是封建农奴制的恢复与加强。

过程

1524~1525年德国农民战争遭到 ,封建领主阶级的统治加强了,他们乘机强占农民的土地,使许多地区农民加速破产,从而为农奴制的恢复提供了有利条件。同时,自地理大发现后,英国和荷兰的工商业迅速发展起来,对粮食和原料的需求大增,而“价格革命”(见欧洲16世纪价格革命)又使农产品价格急剧上涨,这使得德国封建领主进一步加强对农奴的剥削,以便生产和输出更多的农产品,以增加货币收入。

因此,从16世纪20年代中期起,德国的农奴制度重新加强起来。到三十年战争(1618~1648)以后,它进一步得到了发展,并一直延续到17世纪中叶。德国农奴制的恢复与加强,主要表现为领主自营地面积的增加与劳役制剥削的扩大,封建主竭力推行以劳役地租为基础的大庄园制,组织大规模农业生产,以供应出口。

各地区的差别

由于德国各个地区的具体历史条件不同,农奴制的恢复和加强在形式上也有差别。在劳役制原来比较普遍的易北河以东的东北部地区,劳役迅速扩大并成为占统治地位的剥削形式。为扩大粮食和农业原料生产以供出口,领主在夺占农民土地以扩展自营领地的同时,强制农民更多更重地服劳役。大批农民变成了只领有一间茅屋和一小块菜园的农奴式的雇农,领主对农民的专横权力和农民对领主的依附程度都比西部严重得多。领主从诸侯那里获得了“领地裁判权”,以此作为限制和剥夺农民财产及人身自由的有力工具。领主强迫农民每周服劳役3~4天,甚至把劳役义务扩展到农民的妻子儿女身上。农奴的身家性命都成了领主的财产,常常被出卖、出借或被典当,甚至被作为赌注。在梅克伦堡,法律竟规定农奴可以作为货物被转让 。

在长期实行代役租制的西部地区,农民的生活状况和法律地位也大为恶化。领主除了不断增加代役租外,还任意限制农民的财产和人身自由。如在巴登邦,农民在出卖、交换和继承产业时,必须付给领主一大笔“转手费”,一般相当于该产业价值的1/5至1/3。农民在一年中须为地主服2~4星期的劳役。此外,农民结婚须经领主同意,并须向领主献出自己最珍贵的物品。

德国农奴制的恢复和加强,使农民的处境恶化,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也严重影响了工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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