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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鞭法

[拼音]:yitiaobianfa

我国明代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明中叶以后,赋役混乱,阶级矛盾尖锐,财政收入匮乏。为稳定社会秩序,增加赋税收入,在一些地区曾试行赋役改革办法,如纲银法、徵一法、一串铃法、十段锦法、一条鞭法等,其中以一条鞭法推行最广,影响较大。

一条鞭法一词,最初见于《明世宗实录》嘉靖十年(1531)三月己酉条内,以后各地方大吏宠尚鹏、海瑞(1514~1587)等实施于江、浙,周如斗、刘光济等推行于江西。广东、福建、山东、河南、湖广等地也先后试行。万历九年(1581),内阁首辅张居正在全国土地清丈基本完成后,将一条鞭法推行于各省。

一条鞭法的基本内容是:

(1)赋役合征。以州县为单位,通计田赋(包括起运存留)、土贡、杂税等收入以及里甲、均徭等差役,统征银两,并为一条。

(2)按亩摊役。将原来各里甲根据民户财产分列户等轮派徭役的办法,改为总括一县公费及各役工食之数(力差改为计银)摊于一县田亩,即所谓“量地计丁”(指徭银),亦即“按亩征银”。

(3)州县统筹。原由州县内各里分担徭役,因各里财赋、人丁不均以致负担悬殊,现将役银摊于一县田亩,不再存在各里间的不均。过去催征及解送钱粮由里甲承担,其他徭役由里甲轮派,现改由州县雇人充役。总之,将田赋、徭役合而为一,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旧制,减少了税目,简化了手续,扩大了征收货币的比重,松弛了对丁口的控制,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徭役负担,有利于王朝的财政收入,也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清初实行的摊丁入地制,就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惟占数量很大的漕粮仍征实物,不在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之内。

由于一条鞭法将徭役转入田赋,多少触动了地主阶级的利益,一部分地主从中阻挠,以致有的地方未将役的全部摊入赋内,有的地方虽行赋役合并但又另起徭役。又由于一条鞭法的实行以地亩清理为条件,计亩征银,后来辽饷、练饷、剿饷等苛征也就按亩加税,致使一条鞭法改革赋役的实效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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